律师帮帮-法律咨询|房东卖房后拒履约,如何看待法院判赔307万?
有麻烦,找律师帮帮www.12348.com.cn
2016年1月,买房人付女士与卖房人魏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魏女士以27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出卖给付女士,房屋约102平方米。合同签订后,付女士依约支付魏女士购房定金、物业交割保证金等各类费用17万元。
2016年3月,付女士通过相关购房资格审核后,要求魏女士及时办理后续履约手续。但此时通州区房价飞涨,魏女士以付女士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房资格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付女士选择向通州区法院起诉魏女士,要求魏女士履行合同。魏女士提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出卖房屋的行为并未得到配偶黄先生的同意,故无法履行合同。针对此问题,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署名为黄先生的同意出售房屋的声明。但通过笔迹比对,该署名与黄先生的笔迹区别明显。此外,黄先生本人也拒绝出售此套房屋。经法院释明,付女士认可该署名并非黄先生的签名。
面对此情形,付女士选择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魏女士返还购房房屋差价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各类费用等共计370万余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合同解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房屋价值已经翻倍,涨至574万余元。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魏女士本应依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涉案房屋的共有人黄先生拒绝出售房屋,付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先生同意出售房屋,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魏女士在未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仍与付女士订立买卖合同,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魏女士应该返还定金等费用。
关于房屋差价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魏女士的过错程度、购房价格、合同解除时的房屋市场价值、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为290万元。由于魏女士需要赔付差价,因此付女士索赔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州区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魏女士赔偿付女士房屋差价损失290万元,定金等各类费用17万元,共计30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魏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魏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如何看待此判决?差价和违约金有何不同?
本热点当中,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本案当中魏女士在未经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付女士签订买卖合同。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法院判决由魏女士对付女士进行补足差价的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本案当中付女士,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没办法得到差价和违约金双重赔偿的。
本案中房东卖房后拒履约,通州区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魏女士的过错程度,购房价格,合同解除时的房屋市场价值,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等,确定房屋差价损失290万元,定金等各项费用17万元,共计307万余元的判决。此判决魏女士在未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仍与付女士订立买卖合同,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判决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中差价和违约金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两者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合同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该赔偿违约金或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但对于合同违约金与差价损失不能同时主张。
法律咨询|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房产土地
2016年1月,买房人付女士与卖房人魏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魏女士以27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出卖给付女士,房屋约102平方米。合同签订后,付女士依约支付魏女士购房定金、物业交割保证金等各类费用17万元。
2016年3月,付女士通过相关购房资格审核后,要求魏女士及时办理后续履约手续。但此时通州区房价飞涨,魏女士以付女士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房资格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付女士选择向通州区法院起诉魏女士,要求魏女士履行合同。魏女士提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出卖房屋的行为并未得到配偶黄先生的同意,故无法履行合同。针对此问题,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署名为黄先生的同意出售房屋的声明。但通过笔迹比对,该署名与黄先生的笔迹区别明显。此外,黄先生本人也拒绝出售此套房屋。经法院释明,付女士认可该署名并非黄先生的签名。
面对此情形,付女士选择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魏女士返还购房房屋差价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各类费用等共计370万余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合同解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房屋价值已经翻倍,涨至574万余元。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魏女士本应依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涉案房屋的共有人黄先生拒绝出售房屋,付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先生同意出售房屋,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魏女士在未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仍与付女士订立买卖合同,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魏女士应该返还定金等费用。
关于房屋差价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魏女士的过错程度、购房价格、合同解除时的房屋市场价值、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为290万元。由于魏女士需要赔付差价,因此付女士索赔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州区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魏女士赔偿付女士房屋差价损失290万元,定金等各类费用17万元,共计30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魏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魏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如何看待此判决?差价和违约金有何不同?
本热点当中,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本案当中魏女士在未经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付女士签订买卖合同。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法院判决由魏女士对付女士进行补足差价的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本案当中付女士,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没办法得到差价和违约金双重赔偿的。
本案中房东卖房后拒履约,通州区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魏女士的过错程度,购房价格,合同解除时的房屋市场价值,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等,确定房屋差价损失290万元,定金等各项费用17万元,共计307万余元的判决。此判决魏女士在未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仍与付女士订立买卖合同,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判决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中差价和违约金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两者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合同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该赔偿违约金或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但对于合同违约金与差价损失不能同时主张。
法律咨询|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房产土地
> 我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