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欢案的一点法学探讨:失误的辩护律师与被带偏的舆论(附一审判决书)
既然要讨论这个案子,我觉得首先要了解事实,而不能凭自己的想象和情绪去臆测。我在“刑法规范总整理”这个微信公众号上找到了于欢案的一审判决书,上面有公诉方和辩护方列举的证据材料和事实陈述,一般来说判决书列举的事实是经过法庭质证的事实,是可以相信的。我将一审判决书的图片粘贴出来,对此案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通过一审判决书了解基本事实。
从一审判决书上陈述的事实看,说于欢正当防卫是无论如何都说不通的。在我看来,更好的辩护策略应该是强调于欢是激情犯罪,即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激情犯罪的当事人往往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暴发的犯罪行为,主体多为青少年。
各国刑法都对激情犯罪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在处罚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中国的刑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激情犯罪”,但立法上变相的承认这种犯罪,而且考虑这种因素,多方面表现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法官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可能国内最出名的一次基于激情犯罪的辩护案例,就是药家鑫案里,辩护律师强调药家鑫是激情杀人,应该对其酌情减刑。不过当时由于媒体的错误宣传,加上普通民众对于激情杀人这个概念并不理解,结果对于激情杀人在网上流传出了很多搞笑段子,什么“药激情”、“药八刀”之类的词都出来了。后来法院也没认可辩护律师关于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药家鑫还是判了死刑。
而于欢的辩护律师选择正当防卫作为辩护策略,我认为是非常失职的表现。我们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限制设定得非常严,要论证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仅需要证明对于于欢母亲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且还要具有迫切性。而各方面的事实都显示出,事实不可能是如此。
虽然现在舆论普遍把矛头指向民警,认为民警出警之后不作为,但从常理上判断,这是没有道理的。对方是11个人,根据判决书里陈述的事实看,民警到来之前,这11个人也确实是控制住了于欢和他母亲。否则的话,从正常的人情人性判断,当他们开始侮辱自己母亲的时候,是一个人最愤怒的时候。如果可以反抗,于欢那时候就应该反抗了。
现在的舆论,为了解决这个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了一些心理演绎,说正是因为警察来了又走,于欢陷入彻底绝望,才选择持刀伤人。这其实是把人完全理性化了。设身处地的想,如果我处于那种情况,我肯定满脑子都是愤怒和屈辱,想不到别的那么多。
更合理的解释是,民警的到来对这11个人是有威慑力的,所以于欢才有机会反抗,有机会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并且在极度愤怒和冲动中捅伤了四人(其中一人去医院后失血过多而死)。如果说民警不作为,于欢应该跟之前一样被这11个人完全控制住,完全没机会反抗的。
当然我确实认为民警在这件事上严重失职,他们最失职的地方是没有对双方进行隔离,而这应该是民警面对民事纠纷首先要做的。先将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隔离开,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建议双方使用法律武器。如果民警这样做的话,这件事原本不至于发展到现在这个局面的。
我认为媒体在对这件事的宣传上有些过分煽情,甚至有些歪曲事实。比如我经常看到一些标题说“当你被逼入绝境时,奋起犯罪是你唯一的选择”。其实我觉得从各方面描述看,于欢的家庭条件在国内至少是中产阶层吧?于欢妈妈是注册资金2000万的钢材类企业的老板,家里有套价值70万的房子,她妈妈还是一家融资放贷公司的监事。当然有些舆论说于欢妈妈是借高利贷去放高利贷,我觉得也没什么根据,但于欢家显然不是社会底层。
现在国内的要债公司基本上都有涉黑背景,这方面比较重要的原因是通过法院索要债务执行难,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走不通,就只能打法律擦边球。要债公司的人在催逼负债人还债时,手段都非常恶劣,但也会控制程度,不让自己真的做出什么严重违法的事情,所以警察也不好直接处理这些人。
在于欢案里,像对方有人脱裤子露出生殖器对着于欢妈妈的脸,这已经是犯罪了,属于强制猥亵妇女罪。从这一点来讲,当时的民警也不应该继续把对方当成正常讨债的民事纠纷行为,而且,正如前所说,即使是民事纠纷,也应该先把当事人双方隔离。
但我并不认为,于欢和他母亲的处境,是媒体宣传的所谓“被逼入绝境”。其实更多是被侮辱的愤怒情绪,而不是现实的危险,促使于欢拿起水果刀的。媒体一方面夸大了要债黑帮的威胁行为,另一方面暗示民警在现场完全不作为,然后塑造出一对备受欺凌的孤儿寡母形象,我认为这并不是我从一审判决书上看到的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的推断:要债的黑帮,真的会对一个负债的企业女老板做出什么严重犯罪的事吗?国内案例里,有没有要债公司因为欠债不还而杀害欠债人或者强奸负债人的案例?
我认为于欢的伤人行为,是在愤怒、冲动情绪下的激情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阻止正在实施的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量刑考量上,因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两人,结果较为严重,所以不能适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较轻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为他的情况确实值得同情,也不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觉得15年~20年有期徒刑是比较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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