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以撰写案例先后为序):
张翔,男,1976年7月生,甘肃张掖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2004年),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学者(2009-2010)。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法学家》杂志编辑。学问以“志存闻道,必空所依傍”为座右,长期关注基本权利、宪法解释以及法学方法论问题,注重宪法研究的法学视角,强调以法教义学的方法处理实践问题以促进宪政法治之落实。2008年出版专著《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并有较高引用率。论文还曾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
张红,男,1982年4月生,湖南耒阳人。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博士,湖北省楚天学者。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中国信访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私法研究》副主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二届十大科研新星,第二届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葡萄牙普陀凯斯大学法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基本权利与私法》等著作5本,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5项。
谢立斌,男,1977年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先后就读于天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德国汉堡大学,分别获得本科、硕士、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德法学院院长。目前主要从事两个领域的研究:以赫曼·黑勒(Hermann Heller)等德国魏玛时期国家法学者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国家、权力、政治、正当性等根本问题,探索中国未来宪政的可能发展路径;同时,作为宪政主义者,主张认真对待我国现行宪法,将之视为政治权力正当性(Legitimacy)的规范来源,并基于这一立场严格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具体条款进行学理解释,使抽象的宪法面对鲜活现实得到具体化,以期些微促进宪法在实践中发挥规范效力。迄今出版一本德文专著、两本中文译著,发表中文、德文、英文论文若干。
赵宏,女,1995年至2002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2002年至2005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后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至今。现为该校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所副教授。2003年至2004年曾作为北京大学交流博士生于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院学习。2006年与2007年作为访问学者分别赴德进行短期交流。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公法,特别是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以及德国基本权利的法释义学。目前已出版专著《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一部,译著《德国国家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一部,在《政法论坛》、《法学家》、《比较法学研究》、《行政法论丛》、《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李忠夏,男,1979年生,山东莱西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至2010年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2010年10月起任教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对宪法学方法论、基本权利和中央与地方关系有一定的研究,曾在《法学研究》、《法学家》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出版德文专著《论联邦平等在中国适用的可能性:基于德国的经验》。
陈征,男,1980年2月生于北京。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德法学家协会(DCJV)会员。2001年初至2010年初在德国学习法律,先后就读于海德堡大学和汉堡大学。在德九年期间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以“最杰出成绩(summa cum laude)”通过博士论文答辩。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获德国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Friedrich-Ebert-Stiftung)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2008年至今出版德文专著一部,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多次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课题等海内外科研项目。
1 有用 Bae🌙🍔 2022-03-22 20:22:20
航空安全法案的论述让人落泪😭
0 有用 稽智朋克:D 2020-11-26 00:11:11
通俗流畅,论理清晰
0 有用 月亮上数星星 2021-06-21 07:49:31
大部分都写得非常的流畅易懂
0 有用 Bill 2023-12-07 09:45:51 上海
深深被撼动,但转念想起中国的宪法解释权在人大,,,似乎这一套是在中国看不到了,但也希望能有更好的生长出来的制度吧
0 有用 giraffe 2012-10-13 00:31:40
非英语法学文献的译介的确太少了,因为大家都学英语,少有专精其他语种的;——虽然大家都学英语,并不表明英语的译介就不必要了
0 有用 四林 2024-01-25 21:26:13 湖北
还在反复理解过程中 里面的很多理论要整理学习一下
0 有用 Bill 2023-12-07 09:45:51 上海
深深被撼动,但转念想起中国的宪法解释权在人大,,,似乎这一套是在中国看不到了,但也希望能有更好的生长出来的制度吧
0 有用 norve 2023-02-21 16:25:13 广东
“《德国基本法》设计的原则以历史经验和对纳粹制度思想道德的争论为基础,与那些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予以控制并为了追求国家目标而不顾个人生命的专制国家不同,《德国基本法》确立了一个受价值约束的秩序,这一秩序将个人及其尊严置于全部规定的核心位置。”发人警醒,是吗?讽刺的是这段却出现在堕胎判决的说理中,对他们而言这可能是双刃剑。而我们在这个、这整本的话题中,恐怕都没能入场。
0 有用 二十世紀梨 2022-08-24 23:25:51 四川
德国两次堕胎案
1 有用 左小毛🌈 2022-04-02 16:50:23
读完不得不感慨,宪法的生命力终究来源于实践。很难想象在一个欠缺宪法审查实践的国家,仅凭学者闭门造车就可以构建出如此多细致精巧的理论。另外,在读过张翔、白斌等老师的宪法教义学基础入门专著以后,再来读这样的案例书,明显感觉没有刚开始接触时那么费劲了。扎实的体系性思维与大量的案例积累,对于法学学习来说或许同样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