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之一,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秦晖先生表达Libery的时候,用了严复先生的概念即“群己权界”这个词,我觉得是相当精当的,即权利“公域要民主,私域要放任”。但是这样的话涉及一个关键问题...
p.21 该原则认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任何一个社会采取必要的步骤去维持其自身的存在都是可以允许的,因为不道德——甚至是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的性道德——也许, 就...
一 梯利在《伦理学导论》中把伦理学看作是判断善恶的学问,这看起来没有争议。但是,关于什么是善恶或好坏,却没有人说得清。这实际上是因为,善恶或好坏,是一个含混的...
一、问题的提出 在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一段时期内,法律和道德(特别是性道德)产生了剧烈冲突。战后,所谓猥亵、拉客以及强暴猥亵罪等行为被大量起诉。1948年...
哈特在本著作之中针对道德、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探究,并从人们私下里的“不道德”—性道德作为视角对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进行思考。最终提出观点—利用法律强制执行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