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契约论
一
罗尔斯所设计的政体,按照他自己的说法,是一种扩展了的契约论。霍布斯的契约论,以人和人之间充满敌对和伤害,所以过集体生活的话,就必须有一个强力来压服。他的这个前提是错的。洛克以人类为上帝的子民为前提,推论出人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以对上帝有交代为中心,并认为政权是人们集中起来进行商议所做出的一种协议契约。洛克以为逻辑上应该如此因此历史上也应如此。自然,洛克的这个前提和推论也都是有问题的。卢梭的契约论体现了一种平民精神,即使是集体层面,也把给予个体以平等,把集体当作是平等个体的集合。但是他走火入魔,把政治问题或政治生活当作个体的全部,要求个体把自己完全交给整体,完全牺牲个体性而和集体融为一体,构造出一种错误的“我为集体,集体为我”,“我即集体,集体即我”的假象,所以被眼睛雪亮的群众看出来带有极权主义强制色彩。
罗尔斯的契约论,首先是寻求正义,而不是功利。霍布斯的契约论显然是为了让人们能够不相互伤害地生活在一起,目标是很低的,而且也是一种低级“利益”。罗尔斯一再强调基本自由作为首要的“好处”,必须有一种任何其他价值不可僭越的优先性。正如哈特对罗尔斯的一句总结,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体现出对自由的爱,高于任何其他“好处”,比如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其次,罗尔斯把公共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分开。卢梭或许忘记了私人领域,又或者,他仅仅停留在了所谓“古代自由”的这种状态下,即是说,在生活相对简单的古代,人们仅仅有一种公共的政治生活,私人生活领域非常狭窄。在这种情况下,就如亚里士多德,把政治生活理所当然看作人生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现代不一样,现代世界的丰富性使得生活中,个人的私人领域甚至在个人生活中占有更大的内容,比如经济、文化、娱乐生活。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有一种“我不关心政治”这种奇怪态度的出现。罗尔斯的契约,仅仅针对人们的公共合作社会活动。为了达成一种大家都任何的契约,或说一种公共遵守的行事原则,罗尔斯祭出了他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正如罗尔斯一再强调的,这不是历史上发生的事实,而只是一种假设。
二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把所有人都“归零”,剥掉了每个人的社会和自然属性;不仅如此,他还设置一个无知大幕,让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未来发展会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每个人,只要有理性并且按照理性,都会接受他的所谓justice as fairness的合作协定,因为他的这个协定,给每个人足够的保障。其一,罗尔斯认为,没有其他的理论,能够有他的这个“公平的公正”理论的效果。他说,历史上出现的一些理论,无论是宗教、哲学还是道德理论,都不能赢得所有人的赞同。所以,不能找这样一种完整的包括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完备理论来作为让所有人都接受,也不能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构成一种美好社会。基督教已经分裂了,其他宗教不幸,理性主义的密尔的个人主义和康德的道德完善论都不行。其二,罗尔斯认为,自由社会下,自然发展出各种持有不同三观论的群体,这种“多元性”是必然并且会长存的现象。任何一种这样的理论,如果作为社会组建的基础,那么必然会构成对其他群体的压制。所以,要获得一种平等、公正的共识,就需要放弃这些理论,而另外寻找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理论。其三,罗尔斯认为他的理论,是一种即使不是最好也是更好的选择。一则,他的理论符合“重合的一致同意”,不偏向、不批判任何一种学说,因此具有“公正无偏”的立场。这是因为,他的理论仅仅关注公共的政治范围,仅约束公共活动,而不干涉个人的信仰和追求。二则,人们根据理性,能够达到、理解和接纳这种“一致同意”,不仅因为这种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了每个人都能够从这种社会公共合作方式中获益,而且这种政体还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去追求公共领域之外个人的生活信仰和理想。
罗尔斯的理论中包含了两种基本的原则,其一是确保个人基本的自由。如言论自由、良心自由、移居自由;其二是社会存在的经济或政治不平等,应以能够最大促进最劣势群体的利益为准。一方面,罗尔斯的这个理论就是一个集体生活方面的一个基本框架,用于兼容任何“理性”的完备学说。能够在让人们相互合作,共同促进社会进步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能够去实现自己的潜能,以及自己的信仰。另一昂面,罗尔斯认为这些基本的原则仅构成宪法,宽泛地保障人们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至于具体的事务,则留给立法来确定。
三
如果天堂有网络,我希望能给罗尔斯发封邮件,来跟他探讨的我几个困惑。我相信他不会拒绝,毕竟他甚至专门写了一篇文来回答哈贝马斯,而这个哈贝马斯看上去就像德里达这类作家一样,喜欢用修辞来探讨学问。洛克在《人类里结论》中曾说,Figurative speech就是一种the abuse of words,他说:“机智和想象,要比干枯的真理和实在的知识易于动人听闻……如果仅仅追求快乐而不是知识和进步,这些figurative speech而成的装饰或不是什么问题。修辞学的一切技术,和演说术中所发明的一切技巧,都只能暗示错误的观念,都只能够打动人的感情,都只能够迷惑人的判断,因此,它们完全是一种欺骗”。罗尔斯在回答哈贝马斯的说法时,对于哈贝马斯“在市民社会中重新点燃原初状态激进民主的灰烬”这一类说法,常常表示“我不清楚”,“我不明白”,“它包含着某些令人疑惑的陈述,而我怕我没有理解他的意思”。 或许正如罗尔斯自己所说,对于这类不诚实的叙述,或者没有反驳的必要。毕竟,“garbage in, garbage out”。
我认为罗尔斯没有搞清楚“理性”的问题。正如哈特对罗尔斯的分析,罗尔斯常常要求,甚至默认,人们有一种从理性上能够得到的逻辑上的美德,而不仅仅是一种直觉上的道德。这是因为,我相信罗尔斯自己也意识到了,直觉上的道德是有问题的。我相信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困扰,导致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通过剥离人们的“属性”,使得人们相互达成一种假设的等同状态。这实际上变成了一种“程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所谓程序正义,就是说,给出一种程序,任何人,只要采用这种程序,都会达到一种公正。罗尔斯提到“分蛋糕”的例子。如何在一群素不相识的自私的人中间合理分蛋糕?正确答案是让切蛋糕的人切完蛋糕后,最后一个取。通过这种程序,这个人就不会切给别人小块,给自己留大块。他的最佳策略是,所有切出来的蛋糕块一样大小,这样能保证自己获益最大。实际上,无论哈贝马斯还是罗尔斯都没有注意到,实际上这是一种博弈。回过头来看,罗尔斯的假设,实际上在设置一个博弈之局。如果大家都一样的起始条件,没有人知道自己将来会是怎样,那么就进入了一种赌局。你可能是多数派,也可能是少数派。你可能是天赋异禀,你可能是资质平庸。你可能生而平穷,你可能生来富贵。罗尔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能够接受这样一种协定,即确保最基本的保障,因为自己也可能是少数派,所以会禁止多数派欺压少数派;因为自己可能生而贫穷,所以会同意或要求社会上的优势者割舍一些利益给劣势者。问题在于,他这实际上是假设了人们都是risk aversion的人格气质倾向,然而或许并非人人都是如此,所以他的这种实际上想实现“程序正义”的假设也是有问题的。
通过博弈性策略做局,就如分蛋糕的例子,如果能够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对人类来说,实际上无比适用。所以,我相信密尔、康德和罗尔斯,都会同意这一点。但实际上,这一点非常难以实现。这是因为,自然发展,从来都是一种博弈,但是自然的发展,从来只是达成一种力量的均衡,而不是形成一种“正义”的均衡。自然是一种适者生存的进化,是不讲道德的;正义是一种道德判断,而只有在人类身上,才有这种“道德”的追求。所以,人类的历史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实际上是人类自身随着知识的积累和理性认识的提升,所逐渐要求和构建出来的结果。对于人类社会,即使是要构建一种“博弈”的情景,实际上也需要有价值判断先行。比如说贡斯当以及其他很多人所不断提到的通过分散权力来达成对权力的限制,比如说波普尔所提到的民主的选举、短任期制度是作为一种防止坏人执掌权力而非选择最优秀的人作为领袖,都是一种程序性策略。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修宪延长任期的做法,都是反文明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做出价值判断是一种必然。做价值判断的问题在于,谁的价值?如何判断?
罗尔斯把这个任务交给了大众理性。我认为他的这种方式,或许不如哈贝马斯的公共讨论。当然,罗尔斯实际上也说交给公共讨论,并且也说实际上是理性上通过讨论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是他的视角是错的,他牢牢盯住了“大众共识”,所以他希望有一种简单的、容易为大众理性所理解和认可的一种公平正义,作为一套方案来构建社会。密尔实际上在《论自由》里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人类的理性有限。所以,一方面,没有谁的观念能够保证是对的,所以不能让某一个人的观念成为真理,压制其他观念;另一方面,由于大家的理性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最好就是采用一种集思广益的做法,让个人都发挥自己的想法,这样人类随着自身的知识逐渐积累和提高。罗尔斯为了达成一致,实际上迁就了这种大众理性,所以他还认为,大众理性达成的一致带有历史性,即不同时代,可能有不同的结论。这样,罗尔斯实际上就是一种务实派的态度,不寻求真正的真理,仅仅为了能够在实践上可行。
罗尔斯不仅没有寻找一种完备性的三观理论来支持公平正义理论,甚至还有要和任何这种完备性的学说摆脱干系的意思。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正如哈特所分析的,罗尔斯不得不默认了他的民众带有一种政治美德。罗尔斯不断强调民众的两种道德能力,其中就包括一种人们愿意和其他人合作,大家都从中得到好处的一种“正义感”。因为没有完备理论支撑,所以罗尔斯不得不放弃了“理性”,转而寻求“感觉”,即正义感和道德感。但是,遗憾的是,这种他认为通过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熏陶,人们逐渐发展出来的正义感,只能说是一种脆弱的基础。这或许也使得他的整个观念,变得基础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