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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亨佩尔的乌鸦这一归纳勃论,我认为可以作如下简单理解。设“所有乌鸦均为黑乌鸦”的所有归纳证据为证据集A,设“所有非黑色的物体均非乌鸦”的所有归纳证据为证据集B。A集由每一只黑色乌鸦组成,B集由每一个非黑色物体组成,比如一只白马,很明显,A集与B集不等价,所以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所有乌鸦均为黑乌鸦”与所有非黑色的物体均非乌鸦”不等价,勃论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