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媒介的性质,影响着法律目标的实现和实现程度
1p
哈特通过语言看到了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且解释了司法裁量的不可避免性;德沃金相信语言引起的所有问题都是可以消除的;摩尔把语言视为发现正确结果的途径和克服错误结果的尝试。
1p
不同文化和国家之间的差异,使得翻译成为必要;然而,之间的相似点,才使得翻译成为可能。
2p
语言和法律的关系是复杂的,原因如下: ①法律以各不相同的方式使用语言,许多语词在法律语境中有着不同于非法律语境中的意义; ②大多数法律体系拥有一些法律渊源,能够让法律规范的适用变得清晰明了,即使这些法律规范的语言是模糊含混的; ③法律由权威机构和官员实施,即使官员以一种与语词意义相反的方式解释和适用法律,他们的所作所为也具有确定的法律效果。
2p
一种法律制度如何规定其规则,看似一个政治决定,实则受到语言的限制,因为不同的语言能使规则的规定达到理想的明确和具体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3p
权利不是一个遥远的概念,而是活生生的日常现实。权力的实现、行使、滥用以及被挑战,都是在法律应用的细节表现出来的,而非是在高等法院的判决和立法公告中体现出来的。
3p
概念分析是语言哲学最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通过区分概念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要和本质的属性来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层面的真。
3p
某些言语风格似乎被认为比其他的更有力,而强有力的言语比无力的言语更有可能被采信。如果法官或陪审团倾向于相信以某种方式说话的人,而不论哪一方实际上讲的是真话,那么这一事实有可能对法律诉讼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3p
权力与公正紧密相连,而语言是确立和证明与阶级关联偏见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换言之,法律应用的细节是由语言组成的,研究语言,就可以揭示法的权力。
4p
概念主张不同于经验主张和因果主张,经验主张原则上可以通过实验和细致的观察来验证,因果主张可以通过分析过去的事件来验证。
4p
法律语言是社会和历史起源的重要指示器,是法律文本作为社会调控工具的主要动机。法律语言是权力的语言,是表达支配力和实施支配力的工具,是对意义控制的追求。
4p
概念主张的四个目标: ①系任意的规定; ②沿袭语言用法; ③试图解释事物的重点和兴趣点; ④为概念标签建立一个评价标准。
4p
解释的困难……看似是关于语词的困难,但实际上困难来自规则如何适用于事实。
5p
交流和对话成功的要诀之一,是双方应该熟悉对方的知识背景、立场观点和各种概念。
5p
在日常的和现实的意义上说,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无论是在书面上还是在口头上。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
5p
魏斯曼:一个语词的完全定义是不可能建构起来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消除无法预见因素的出现。因为,限制和界定新因素出现的观念永无止境。每当遇到一个新的事实时,界定和限定一个观念的过程将永无止境地继续。
8p
语言的“开放结构”:规则具有模糊性边缘的倾向,这使得规则适用于边缘案件时变得不确定。
11p
魏斯曼:没有语言为所有的可能性做好了准备。谴责语言的不充足性纯粹是误导。
13p
权威和共识存在着紧张关系:专家某种程度上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但有些时候专门知识必须诉诸于实践,即共识决定什么是正确的。
16p
就像大多数的万灵药,形而上学实在论的方法在具体应用上也不会有什么疗效。
17p
在道德或法律强制的语境中,知道语词使用的局限是重要的,因为知道一个行为是否被禁止或授权是重要的。
17p
我们提出自己的主张时以及讨论其他人的主张时,相对主义的可能性让我们更仔细和谦虚。
17p
社会制度根据特定的目的结合在一起,并且特定的目的也证明了人们的选择。所以为确定社会制度授予法律称号的正确界限或许是不重要的。确定我们当前的需要才是核心。
43p
皮尔斯:不是经常需要通过定义语词来解释规则,而是定义语词的过程和这个定义所界定的语词不可能界定所有漏洞,因为迟早会有一个不是任何定义所保证了的从语言到世界的跳跃。
47p
我们在适用规则时是怎样达成一致的呢?通过培训、操练和我们的生活形式——这不是一个共识问题。
70p
哈特:特定的事实情境不会彼此界限分明,也不会是一般规则的明显范例;规则自身也不会进一步声明它被适用的实例。
85p
在短的篇幅中进行全面的讨论意味着诠释和评论只能是纲要性的,并且还可能冒着武断和肤浅的危险。
117p
不仅是要达成一致,而且要弄清楚我们对什么存在分歧。
178p
如果语言没有直接联系独立于我们(和我们的兴趣)的稳定的对象,那它的日常运行的根基何在?
179p
我们不能因为寻求更复杂的意义和形而上学理论而逃避疑难的道德和政治问题。
190p
维特根斯坦:哲学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语言的实际使用;它最终只能是对语言的实际使用进行描述。因为,它也不可能给语言的实际使用提供任何基础。它没有改变任何东西。
191p
哲学的任务仅仅是描述;给我们已知的问题提供一副清晰的图景,超越这一点的任何解释都是没有必要的。
192p
哲学必须澄清我们的思维并向我们证明实际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不应引起我们理解的混乱。
195p
相比语境,我们在日常话语中给予意图更多的强调:因为意图是理解其他人试图和我们沟通什么的关键。即我们更关注这个人的交际目的,而非他使用语词的意义……不过,这是个体下的情况,若要考虑集体下的情境,动机的探析就变得困难了(如立法意图)。
196p
詹姆斯·伯艾德·怀特:法律不是“命令”的集合,而是文本的集合,对文本的解读跨越了原则上不能完全预见的环境。这是法律的精神。这是在某一时刻制定法律或裁决案件或者起草一份合同的重要意义,虽然此时我们有一些知识要留给其他人(或我们自己)去领会,有一些意义我们不能完全想象。
197p
连同传统的方法一起,不同的方法都是可能的,并且对我们当前实践的不同概括都是可能的。
198p
一旦用计划来思考意图,个体和集体之间就既有相似性又有差异性。适用于个体时探究“实在性”;适用于集体则更具“建构性”。
204p
一个法律体系的重要之处不是一个能够证明的问题,不同的理论家得出明显不同的结论也不足为奇。
206p
相对主义的诱惑是由一种不同的方式激发出来的,以致不同的法学家似乎经常在回答不同的问题并应对不同的关注。于是,不同的概括方法都是站得住脚的。
哈特通过语言看到了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且解释了司法裁量的不可避免性;德沃金相信语言引起的所有问题都是可以消除的;摩尔把语言视为发现正确结果的途径和克服错误结果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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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文化和国家之间的差异,使得翻译成为必要;然而,之间的相似点,才使得翻译成为可能。
2p
语言和法律的关系是复杂的,原因如下: ①法律以各不相同的方式使用语言,许多语词在法律语境中有着不同于非法律语境中的意义; ②大多数法律体系拥有一些法律渊源,能够让法律规范的适用变得清晰明了,即使这些法律规范的语言是模糊含混的; ③法律由权威机构和官员实施,即使官员以一种与语词意义相反的方式解释和适用法律,他们的所作所为也具有确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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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法律制度如何规定其规则,看似一个政治决定,实则受到语言的限制,因为不同的语言能使规则的规定达到理想的明确和具体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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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是一个遥远的概念,而是活生生的日常现实。权力的实现、行使、滥用以及被挑战,都是在法律应用的细节表现出来的,而非是在高等法院的判决和立法公告中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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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分析是语言哲学最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通过区分概念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要和本质的属性来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层面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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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言语风格似乎被认为比其他的更有力,而强有力的言语比无力的言语更有可能被采信。如果法官或陪审团倾向于相信以某种方式说话的人,而不论哪一方实际上讲的是真话,那么这一事实有可能对法律诉讼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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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公正紧密相连,而语言是确立和证明与阶级关联偏见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换言之,法律应用的细节是由语言组成的,研究语言,就可以揭示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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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主张不同于经验主张和因果主张,经验主张原则上可以通过实验和细致的观察来验证,因果主张可以通过分析过去的事件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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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是社会和历史起源的重要指示器,是法律文本作为社会调控工具的主要动机。法律语言是权力的语言,是表达支配力和实施支配力的工具,是对意义控制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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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主张的四个目标: ①系任意的规定; ②沿袭语言用法; ③试图解释事物的重点和兴趣点; ④为概念标签建立一个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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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困难……看似是关于语词的困难,但实际上困难来自规则如何适用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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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和对话成功的要诀之一,是双方应该熟悉对方的知识背景、立场观点和各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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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和现实的意义上说,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无论是在书面上还是在口头上。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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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斯曼:一个语词的完全定义是不可能建构起来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消除无法预见因素的出现。因为,限制和界定新因素出现的观念永无止境。每当遇到一个新的事实时,界定和限定一个观念的过程将永无止境地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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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的“开放结构”:规则具有模糊性边缘的倾向,这使得规则适用于边缘案件时变得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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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斯曼:没有语言为所有的可能性做好了准备。谴责语言的不充足性纯粹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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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和共识存在着紧张关系:专家某种程度上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但有些时候专门知识必须诉诸于实践,即共识决定什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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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大多数的万灵药,形而上学实在论的方法在具体应用上也不会有什么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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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或法律强制的语境中,知道语词使用的局限是重要的,因为知道一个行为是否被禁止或授权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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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出自己的主张时以及讨论其他人的主张时,相对主义的可能性让我们更仔细和谦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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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根据特定的目的结合在一起,并且特定的目的也证明了人们的选择。所以为确定社会制度授予法律称号的正确界限或许是不重要的。确定我们当前的需要才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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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斯:不是经常需要通过定义语词来解释规则,而是定义语词的过程和这个定义所界定的语词不可能界定所有漏洞,因为迟早会有一个不是任何定义所保证了的从语言到世界的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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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适用规则时是怎样达成一致的呢?通过培训、操练和我们的生活形式——这不是一个共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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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特定的事实情境不会彼此界限分明,也不会是一般规则的明显范例;规则自身也不会进一步声明它被适用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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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的篇幅中进行全面的讨论意味着诠释和评论只能是纲要性的,并且还可能冒着武断和肤浅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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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要达成一致,而且要弄清楚我们对什么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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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语言没有直接联系独立于我们(和我们的兴趣)的稳定的对象,那它的日常运行的根基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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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因为寻求更复杂的意义和形而上学理论而逃避疑难的道德和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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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哲学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语言的实际使用;它最终只能是对语言的实际使用进行描述。因为,它也不可能给语言的实际使用提供任何基础。它没有改变任何东西。
191p
哲学的任务仅仅是描述;给我们已知的问题提供一副清晰的图景,超越这一点的任何解释都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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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必须澄清我们的思维并向我们证明实际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不应引起我们理解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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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语境,我们在日常话语中给予意图更多的强调:因为意图是理解其他人试图和我们沟通什么的关键。即我们更关注这个人的交际目的,而非他使用语词的意义……不过,这是个体下的情况,若要考虑集体下的情境,动机的探析就变得困难了(如立法意图)。
196p
詹姆斯·伯艾德·怀特:法律不是“命令”的集合,而是文本的集合,对文本的解读跨越了原则上不能完全预见的环境。这是法律的精神。这是在某一时刻制定法律或裁决案件或者起草一份合同的重要意义,虽然此时我们有一些知识要留给其他人(或我们自己)去领会,有一些意义我们不能完全想象。
197p
连同传统的方法一起,不同的方法都是可能的,并且对我们当前实践的不同概括都是可能的。
198p
一旦用计划来思考意图,个体和集体之间就既有相似性又有差异性。适用于个体时探究“实在性”;适用于集体则更具“建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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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体系的重要之处不是一个能够证明的问题,不同的理论家得出明显不同的结论也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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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主义的诱惑是由一种不同的方式激发出来的,以致不同的法学家似乎经常在回答不同的问题并应对不同的关注。于是,不同的概括方法都是站得住脚的。
© 本文版权归作者 伊卡洛斯 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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