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没有立场,就没有定义
0p 20世界的英美法理学的各种理论,都有本身的学理根据。它们之间的不同或争论,与其说是观点设想交锋,不如说是学理根据的对抗。就此而论,真正的批判阅读,应该是理由层面上的追寻与辩驳。理由的分析与把握,可使阅读不仅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明晰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深层次的“交往与对话”。
5p 可以认为,从古至今,适用或执行法律的权威机构在特定的环境中,都出现过背离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而且,这种情形将来可能继续出现。
15p 法理学探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性质。常识观点认为自己提供的法律概念定义是客观的、中立的,这并没有坚实的理由。纯粹客观地提出一个法律概念或知识似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的概念不能在自身内加以解决,而是依赖于周边问题的理解: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效力、法律的目的、法律的推理、法治、道德认识、哲学思考、政治态度姿态…而周边问题的数目与层次是繁多的,所以我,争论的思路也是无穷的。
22p 若把法律看作是一种命令,法律的渊源便来自主权者的意志—社会大多数人对其有一种服从习惯。
79p 霍姆斯:理解社会中的法律的最佳途径就是坏人的视角。因为,坏人并不在乎道德的义务与观念,他只是希望避免闯进法律的禁区。
101p 在实用主义的哲学中,一切有用的便可成为人的工具,但不论如何强调实际效果、如何强调事物的工具意义,人们仍会对行动中法律的正当性提出疑问。
111p 主张法律具有强制性,最为重要的困难在于不能使法律区别于强暴者的要求。实际上,这种主张并非是对所有现象的分析与推论,而是对其中部分现象的理解与强调,因此,这不过是一种姿态的选择。
126p 就存在方式而言,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与承认规则具有类似的地方。
157p 主张法学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知识,是主张法律与道德分开的逻辑延续。
175p 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而不是由领土、权力或程序界定的。
182p 真正的法治,是允许道德理由特别是法律原则在法律推论中发挥“约束”作用的,允许这些“根据”和通常的明确具体法律理由彼此共存。
230p 法律来自于解释,也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去,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
241p 权利话语是内在地不一致的、空洞的或循环论证的。法律思想可以为了任何结果而提出有说法的权利确证。
267p 如果法律是政治式的法律,那么,意识形态对其作用便是不可回避的:不论是在激烈争论的法律制定过程中,还是在看似中立的法律适用中。
273p 法治不应而且也不能抛弃。但是,法治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一元化,而是意味着法律的多元化。于是,法治的要求与宽容语境化的主张存在着内在冲突。
287p 权力构成的个人同时是权力的载体,最终被界定为个人的某些机体、姿态、话语、欲望已经是权力的一个基本效应。
304p 没有统一性和中心性,并不意味着法律没有确定性,而是在特定的“地方”和“区域”里,法律表现了特定的确定性。
309p 法律是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自身内容。这是因为,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只能面对而不能回避“法律是什么”这一认知问题。概言之,人的语境化的主体性,不能而且也不应使人们回避法律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313p 实践推理是以实践理性作为出发点的,时常是以具体信念直觉作为开端,并以此来断定各种证据的相关性和有用性,而不像一般人们认为的那样,实践推理依赖于是否与证据本身相符。
314p 作为实践理性的信念与直觉,其本身便包含着目的性。因此,在另一种意义上实践推理是以目的为开端的。这意味着实践推理时常蕴含着一种干预现实、改变现实的内在倾向。
317p 科学意义的客观中立标准不能也不应成为对话客观性的标准,而市场式的“谈判”之中才存在一个裁断者,这个裁断者就是实践效果。
318p 在法律判断领域存在着两个截然不同的指导概念:普遍原则指导和效果探索尝试。这两种如同“地图指导”和“路线摸索”。
328p 正像一般知识不可避免具有语境性一样,效果、需求和价值同样不能避免语境性。在实践中,法律不仅具有一般知识意义上的语境性,而且具有需求价值意义上的语境性。
337p 由于一方面人们的知识和需求存在着不同,另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又必须实现特定的“共识”,这样,人们只能而且应该通过交往对话来获得“法律是什么”的理解。而这一过程,使法律本身终究成为实践语境化的具体存在。
353p 当“法律”一词出现在人们的语汇或意识之中,尤其当人们对其作出解释说明时,这便意味着许多经验感性的观念潜藏于人们的观念里,并且意味着许多价值姿态已在左右人们的“法律”言说。因此,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时,似乎应该首先回答:我们的姿态是什么?
5p 可以认为,从古至今,适用或执行法律的权威机构在特定的环境中,都出现过背离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而且,这种情形将来可能继续出现。
15p 法理学探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性质。常识观点认为自己提供的法律概念定义是客观的、中立的,这并没有坚实的理由。纯粹客观地提出一个法律概念或知识似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的概念不能在自身内加以解决,而是依赖于周边问题的理解: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效力、法律的目的、法律的推理、法治、道德认识、哲学思考、政治态度姿态…而周边问题的数目与层次是繁多的,所以我,争论的思路也是无穷的。
22p 若把法律看作是一种命令,法律的渊源便来自主权者的意志—社会大多数人对其有一种服从习惯。
79p 霍姆斯:理解社会中的法律的最佳途径就是坏人的视角。因为,坏人并不在乎道德的义务与观念,他只是希望避免闯进法律的禁区。
101p 在实用主义的哲学中,一切有用的便可成为人的工具,但不论如何强调实际效果、如何强调事物的工具意义,人们仍会对行动中法律的正当性提出疑问。
111p 主张法律具有强制性,最为重要的困难在于不能使法律区别于强暴者的要求。实际上,这种主张并非是对所有现象的分析与推论,而是对其中部分现象的理解与强调,因此,这不过是一种姿态的选择。
126p 就存在方式而言,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与承认规则具有类似的地方。
157p 主张法学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知识,是主张法律与道德分开的逻辑延续。
175p 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而不是由领土、权力或程序界定的。
182p 真正的法治,是允许道德理由特别是法律原则在法律推论中发挥“约束”作用的,允许这些“根据”和通常的明确具体法律理由彼此共存。
230p 法律来自于解释,也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去,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
241p 权利话语是内在地不一致的、空洞的或循环论证的。法律思想可以为了任何结果而提出有说法的权利确证。
267p 如果法律是政治式的法律,那么,意识形态对其作用便是不可回避的:不论是在激烈争论的法律制定过程中,还是在看似中立的法律适用中。
273p 法治不应而且也不能抛弃。但是,法治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一元化,而是意味着法律的多元化。于是,法治的要求与宽容语境化的主张存在着内在冲突。
287p 权力构成的个人同时是权力的载体,最终被界定为个人的某些机体、姿态、话语、欲望已经是权力的一个基本效应。
304p 没有统一性和中心性,并不意味着法律没有确定性,而是在特定的“地方”和“区域”里,法律表现了特定的确定性。
309p 法律是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自身内容。这是因为,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只能面对而不能回避“法律是什么”这一认知问题。概言之,人的语境化的主体性,不能而且也不应使人们回避法律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313p 实践推理是以实践理性作为出发点的,时常是以具体信念直觉作为开端,并以此来断定各种证据的相关性和有用性,而不像一般人们认为的那样,实践推理依赖于是否与证据本身相符。
314p 作为实践理性的信念与直觉,其本身便包含着目的性。因此,在另一种意义上实践推理是以目的为开端的。这意味着实践推理时常蕴含着一种干预现实、改变现实的内在倾向。
317p 科学意义的客观中立标准不能也不应成为对话客观性的标准,而市场式的“谈判”之中才存在一个裁断者,这个裁断者就是实践效果。
318p 在法律判断领域存在着两个截然不同的指导概念:普遍原则指导和效果探索尝试。这两种如同“地图指导”和“路线摸索”。
328p 正像一般知识不可避免具有语境性一样,效果、需求和价值同样不能避免语境性。在实践中,法律不仅具有一般知识意义上的语境性,而且具有需求价值意义上的语境性。
337p 由于一方面人们的知识和需求存在着不同,另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又必须实现特定的“共识”,这样,人们只能而且应该通过交往对话来获得“法律是什么”的理解。而这一过程,使法律本身终究成为实践语境化的具体存在。
353p 当“法律”一词出现在人们的语汇或意识之中,尤其当人们对其作出解释说明时,这便意味着许多经验感性的观念潜藏于人们的观念里,并且意味着许多价值姿态已在左右人们的“法律”言说。因此,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时,似乎应该首先回答:我们的姿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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