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推普
怎样才算普及了普通话?
普通话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成为城镇学校和幼儿园的校园用语;成为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解放军指导员,公安干警,武警指战员,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等的工作用语;成为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职工的服务用语;成为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音像制品等的基本宣传用语;成为公共场合的交际用语。
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工作语言”、“宣传语言”、“交际语言”之后,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窗口”行业和全社会,都应为此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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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呢篇文章,所谓推普实质就是要用普通话取代其他汉语言,令其在各类社会生活中边缘化。所以,推普嘅初衷就是文化灭绝。
不过推普分子好讲究方式方法,宣扬什么“推普不会灭绝方言”,实质就是糖衣炮弹。不过呢个政府嘅诚信在本人心目中早已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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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上,較早明確提出文化保存這個觀念的宣言是聯合國所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聯合國。1948)此公約亦間接促成了之後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於文化的保存具有重大影響力,宣示每個人的文化皆應受到保障,其中,語言當然也屬於文化的一部分。在聯合國《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第五條又說:「文化權利是文化多樣性的有利條件。」(聯合國。2011)其條文解釋又特別談到應保障個人使用母語的權利:「每個人都應當能夠用其選擇的言,特別是用自己的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自己的作品。」(聯合國。2001)該宣言第六條的釋文更提到語言多元化(multilingualism)的維護也是世界各國需要努力的方向。第十一條還強調要「建立政府、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之間的合作夥伴關係。」(聯合國。2001)希望在三方的努力下能夠保存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
基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聯合國。1976)以及社會風氣所趨,立法委員陳其邁等三十二人於民國 88 年 5 月 25 日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草案」,並交由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6 月 21 日審查完竣。《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維護國內各族群地位之實質對等,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便利各族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特制定本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2012)表達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各族群間實質平等,尊重國內各族群語言文化的特性,以促進多元文化發展,達到各族群公平使用屬於自己的母語的目標。而且期望透過本法之制定,讓國人重新省思臺灣族群融合的新時代意義,期望國人得以拋棄以往族群意識型態的成見,使語言回歸本質的意義。
http://www.shs.edu.tw/works/essay/2013/03/2013032914244436.pdf
普通话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成为城镇学校和幼儿园的校园用语;成为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解放军指导员,公安干警,武警指战员,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等的工作用语;成为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职工的服务用语;成为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音像制品等的基本宣传用语;成为公共场合的交际用语。
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工作语言”、“宣传语言”、“交际语言”之后,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窗口”行业和全社会,都应为此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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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呢篇文章,所谓推普实质就是要用普通话取代其他汉语言,令其在各类社会生活中边缘化。所以,推普嘅初衷就是文化灭绝。
不过推普分子好讲究方式方法,宣扬什么“推普不会灭绝方言”,实质就是糖衣炮弹。不过呢个政府嘅诚信在本人心目中早已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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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上,較早明確提出文化保存這個觀念的宣言是聯合國所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聯合國。1948)此公約亦間接促成了之後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於文化的保存具有重大影響力,宣示每個人的文化皆應受到保障,其中,語言當然也屬於文化的一部分。在聯合國《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第五條又說:「文化權利是文化多樣性的有利條件。」(聯合國。2011)其條文解釋又特別談到應保障個人使用母語的權利:「每個人都應當能夠用其選擇的言,特別是用自己的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自己的作品。」(聯合國。2001)該宣言第六條的釋文更提到語言多元化(multilingualism)的維護也是世界各國需要努力的方向。第十一條還強調要「建立政府、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之間的合作夥伴關係。」(聯合國。2001)希望在三方的努力下能夠保存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
基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聯合國。1976)以及社會風氣所趨,立法委員陳其邁等三十二人於民國 88 年 5 月 25 日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草案」,並交由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6 月 21 日審查完竣。《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維護國內各族群地位之實質對等,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便利各族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特制定本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2012)表達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各族群間實質平等,尊重國內各族群語言文化的特性,以促進多元文化發展,達到各族群公平使用屬於自己的母語的目標。而且期望透過本法之制定,讓國人重新省思臺灣族群融合的新時代意義,期望國人得以拋棄以往族群意識型態的成見,使語言回歸本質的意義。
http://www.shs.edu.tw/works/essay/2013/03/20130329142444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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