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理论集大成者
该书罗伯特·阿列克西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
阿列克西以分析哲学和一般论证理论为基础,试图阐述正当法律决定的证成问题。总体思路为考察一般证成理论关于证立一个命题的思路,然后将法律论证看作是一般证成理论的特例并予以阐述。通过详实的考察和分析,法律论证仍回归到一个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
在阿氏的理论中,核心是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在内部证成中,前提被作为一个不可置疑的大前提,随后的推断都是依次为基础。而这个前提的有效性、正当性证明则被推入外部证成之中。即论证所依据的条件与依据该条件所进行的正当性证明被区分为两个问题。这种区分正好回应了现代实证法的问题。即实证法的正当性与运用实证法做出正当的法律决定是两回事。前者是议会的问题,后者是法院的问题。我们所说的具体法律决定的作出,恰恰是后者的问题。因此,大前提正当性的问题就这样因为区分而被解决了。这是阿列克西聪明的地方之一。
此外,阿列克西阐述的基础是分析哲学,尤其是语言哲学。他利用语言哲学本身与现实世界的距离,将法律论证从与事实紧密粘连的情境转换到了语言依赖的情境。一个有效的、正当的语言依赖的论述被认为是在既有语言系统中或者无矛盾的或者由大前提到结论的正当的论证。即,尽管人们可以质疑该理论的实际可操作性,但一个在语言系统中阐释充分、有效的论述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称为是无效的或者错误的。阿列克西最狡黠的地方正在于此:一个“是与非”的论断在语言系统中可以按照近似“真与假”的论断来进行——一个完全符合语言系统规则的有关“真”的论述可以并不费力的转换为一个有关“是”的论述。反对者可以攻击他的理论,但却很难找到击破这一点的充分理由。于是,休谟难题在这里被大体的解决了。这是阿列克西聪明的地方之二。
感觉阿列克西是为了理论体系的完善才引入了修辞学,实际该理论对他的理论影响不大,只是徒增了几条规则而已。
国内有人质疑阿列克西理论的实用性,已经被其他人反驳。他可能没有意识到,无论如何,一个按照阿列克西的理论能够说得过去的论证,肯定不是个坏的论证。因此,在法律解释或法律论证中,他的理论是防御性而不是进攻性的。
阿列克西以分析哲学和一般论证理论为基础,试图阐述正当法律决定的证成问题。总体思路为考察一般证成理论关于证立一个命题的思路,然后将法律论证看作是一般证成理论的特例并予以阐述。通过详实的考察和分析,法律论证仍回归到一个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
在阿氏的理论中,核心是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在内部证成中,前提被作为一个不可置疑的大前提,随后的推断都是依次为基础。而这个前提的有效性、正当性证明则被推入外部证成之中。即论证所依据的条件与依据该条件所进行的正当性证明被区分为两个问题。这种区分正好回应了现代实证法的问题。即实证法的正当性与运用实证法做出正当的法律决定是两回事。前者是议会的问题,后者是法院的问题。我们所说的具体法律决定的作出,恰恰是后者的问题。因此,大前提正当性的问题就这样因为区分而被解决了。这是阿列克西聪明的地方之一。
此外,阿列克西阐述的基础是分析哲学,尤其是语言哲学。他利用语言哲学本身与现实世界的距离,将法律论证从与事实紧密粘连的情境转换到了语言依赖的情境。一个有效的、正当的语言依赖的论述被认为是在既有语言系统中或者无矛盾的或者由大前提到结论的正当的论证。即,尽管人们可以质疑该理论的实际可操作性,但一个在语言系统中阐释充分、有效的论述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称为是无效的或者错误的。阿列克西最狡黠的地方正在于此:一个“是与非”的论断在语言系统中可以按照近似“真与假”的论断来进行——一个完全符合语言系统规则的有关“真”的论述可以并不费力的转换为一个有关“是”的论述。反对者可以攻击他的理论,但却很难找到击破这一点的充分理由。于是,休谟难题在这里被大体的解决了。这是阿列克西聪明的地方之二。
感觉阿列克西是为了理论体系的完善才引入了修辞学,实际该理论对他的理论影响不大,只是徒增了几条规则而已。
国内有人质疑阿列克西理论的实用性,已经被其他人反驳。他可能没有意识到,无论如何,一个按照阿列克西的理论能够说得过去的论证,肯定不是个坏的论证。因此,在法律解释或法律论证中,他的理论是防御性而不是进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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