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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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整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各种自然法哲学的总称,这个学派里的各位法学家尽管政治立场不尽相同,但都是从自然法理论的角度来论证资产阶级革命的必要性及其结果的形式。正是由于这一共同特点,形成了西方法律学史上第一个具有较完整意义的流派。古典自然法学派也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包括自然状态说、自然法原则说、社会契约说在内的法哲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第一个代表人物首推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他的理论贡献在于将法学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为世俗自然法哲学奠定了基础。近代古典自然法哲学派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否定上帝以及上帝的永恒法是自然法的存在前提。格劳秀斯吸收了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思想,为自然法下了一个定义:正确理性的启示。这种理性不再是上帝的理性,而是人的理性。格劳秀斯还提出一系列简明扼要的自然法准则,如不拿别人的东西,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遵守契约,履行诺言,赔偿损失,惩罚应受惩罚的人等等。而后来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美、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经先后出现过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哲学,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哲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兴衰完全取决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高潮的消退,古典自然法学派也逐渐失去其巨大的影响。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阿奎那不同,古典自然法学家不是历史的总结者,而是新时代的预言家。下边就谈一谈古典自然法学派所取得的成就。
古典自然法哲学家显然为建构现代西方文明的大厦奠定了基石。在他们那个时代的政治实践活动方面,自然法学家的努力为历史的进步提供了可贵的帮助。他们创造了一些实现个人摆脱中世纪束缚的工具。自然法对于废除农奴制和奴隶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在摧毁中世纪的行会和中世纪而对商业和工业的束缚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使地产摆脱封建的重负;它创立了迁徙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并开创了宗教和思想自由的时代;它通过废除严刑拷打和使惩罚人道化的方式而克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最为严重的缺点;它废除了巫术审判;它力求使每个人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还阐明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当然,所有上述成就并不能完全归功于自然法学家的直接影响和作用,因为在16世纪开始的个人解放进程中,还有许多其他因素也在同时起作用,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在自由主义的兴起及其所实现的法律改革过程中,古典自然法运动可谓是其间极富创造性的和推动性的力量之一。
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另一个成就是它掀起了一场强有力的立法运动。自然法的倡导者认为,通过运用理性的力量,人们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因此很自然,他们都力图系统地规划出自然法的各种规则和原则,并将它们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这样约在18世纪中叶,人们启动了一场立法运动。它的第一项成果就是《普鲁士腓特烈大帝法典》。这场立法运动的最高成就之一,则是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在通向法典化的道路上,此后的里程碑有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所有上诉法典,通过赋予其效力范围内所有的人以一定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实现并实施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某些基本要求。
而古典自然法哲学与近代西方宪政制度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如前所说,古典自然法学家不是历史的总结者,而是新时代的预言家。除了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哲学主要是为了创立国际法学说,因而与荷兰的尼兰德资产阶级革命联系较弱,其他古典自然法学家的理论均是在一场新的革命爆发或一种新的宪政制度建立之前提出来的,与当时英、法两国社会制度的变革有着直接联系。如人权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确立的一项宪法原则,人权原则集中体现了“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人生而自由、平等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的一个共同观点。其余的还包括社会契约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等都可以说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思想或者延伸。尽管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古典自然法学派趋向衰落,但是,这只是说明它作为革命的思想武器已经完成了历史任务,而作为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古典自然法哲学将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同存。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第一个代表人物首推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他的理论贡献在于将法学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为世俗自然法哲学奠定了基础。近代古典自然法哲学派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否定上帝以及上帝的永恒法是自然法的存在前提。格劳秀斯吸收了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思想,为自然法下了一个定义:正确理性的启示。这种理性不再是上帝的理性,而是人的理性。格劳秀斯还提出一系列简明扼要的自然法准则,如不拿别人的东西,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遵守契约,履行诺言,赔偿损失,惩罚应受惩罚的人等等。而后来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美、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经先后出现过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哲学,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哲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兴衰完全取决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高潮的消退,古典自然法学派也逐渐失去其巨大的影响。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阿奎那不同,古典自然法学家不是历史的总结者,而是新时代的预言家。下边就谈一谈古典自然法学派所取得的成就。
古典自然法哲学家显然为建构现代西方文明的大厦奠定了基石。在他们那个时代的政治实践活动方面,自然法学家的努力为历史的进步提供了可贵的帮助。他们创造了一些实现个人摆脱中世纪束缚的工具。自然法对于废除农奴制和奴隶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在摧毁中世纪的行会和中世纪而对商业和工业的束缚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使地产摆脱封建的重负;它创立了迁徙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并开创了宗教和思想自由的时代;它通过废除严刑拷打和使惩罚人道化的方式而克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最为严重的缺点;它废除了巫术审判;它力求使每个人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还阐明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当然,所有上述成就并不能完全归功于自然法学家的直接影响和作用,因为在16世纪开始的个人解放进程中,还有许多其他因素也在同时起作用,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在自由主义的兴起及其所实现的法律改革过程中,古典自然法运动可谓是其间极富创造性的和推动性的力量之一。
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另一个成就是它掀起了一场强有力的立法运动。自然法的倡导者认为,通过运用理性的力量,人们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因此很自然,他们都力图系统地规划出自然法的各种规则和原则,并将它们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这样约在18世纪中叶,人们启动了一场立法运动。它的第一项成果就是《普鲁士腓特烈大帝法典》。这场立法运动的最高成就之一,则是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在通向法典化的道路上,此后的里程碑有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所有上诉法典,通过赋予其效力范围内所有的人以一定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实现并实施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某些基本要求。
而古典自然法哲学与近代西方宪政制度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如前所说,古典自然法学家不是历史的总结者,而是新时代的预言家。除了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哲学主要是为了创立国际法学说,因而与荷兰的尼兰德资产阶级革命联系较弱,其他古典自然法学家的理论均是在一场新的革命爆发或一种新的宪政制度建立之前提出来的,与当时英、法两国社会制度的变革有着直接联系。如人权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确立的一项宪法原则,人权原则集中体现了“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人生而自由、平等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的一个共同观点。其余的还包括社会契约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等都可以说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思想或者延伸。尽管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古典自然法学派趋向衰落,但是,这只是说明它作为革命的思想武器已经完成了历史任务,而作为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古典自然法哲学将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同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