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法治:法治的再思考
文/严杰夫
从经文到法律:认识冯象
同多数冯象老师的“粉丝”不同,我闻悉他的大名,并不是因为他那几本曾启蒙了诸多学子的法律评论专辑,而是因为他对圣经文本的重译。所以,在我的书架上,最先摆列的冯老师的书,就是2006年牛津出版社出版的《摩西五经》。
《圣经》在西方所处的位置不言而喻,然而中译本的欠缺也众所共知,因此重译《圣经》也就成为国内诸多信徒以及基督教研究者努力的目标。上世纪上半叶,福建牧师吕振中曾根据希腊译本重译过《新旧约全书》,然而由于吕的翻译是直译,因此尽管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由于语句生硬枯燥最终未能广为流传。由此来看,冯象老师对于《圣经》的重译,除了他早年学习英美文学(《圣经》是英美文学重要的源头),现今流行的和合本《圣经》译本“诘屈聱牙”(冯象语)就应是最重要的原因。
无论译本如何,当年对基督信仰正值热情的我,看到如此热心于译经的冯老师,自然是感动不已,再一查询又知冯老师的本职工作乃法律研究,一种亲近感更是油然而生,私下里对于冯老师的作品自然就又加了一层关注。因此,可以想见,我这次能在第一时间读到这本修订版的《政法笔记》(据编辑告称,鄙人或是全国第一个收到此书的人),真可谓是不负自己长久以来的一片倾慕之心了。
从法律到经文:《政法笔记》
与旧版(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相比,修订版的《政法笔记》分为上下两编。上编的篇目基本涵盖了旧版中的25篇评论,下编中的《利未记》和《学院的生日》(即修订版跋)则为此次新加入的作品。
看过旧版的朋友应该知道,上编的25篇法律评论均为围绕国内的司法实践而作。而其中所涉及的话题,包括了肖像权、性贿赂、送法下乡、版权、肖像权乃至于法学教育等诸多问题。这些司法领域中最具“中国特色”的问题,这几年来一直都是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因此尽管是发表于多年前的旧文,读来却丝毫不觉有“时代的隔阂”。
读罢这些评论,我的感叹和佩服在这样几点。首先,冯老师是在太平洋对岸的美国所受的法学教育训练,从理论上讲,普通法系的传统同“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格格不入,但冯老师在文中谈起中国本土的司法案例来却是了如指掌,文中的语言系统也非普通法系里那些法学教授们惯用的长篇大论,而是采用了国内的司法语汇,教人读来作者就如同一个浸淫于国内司法系统多年的老法官或老律师。譬如“送法下乡”(《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历史遗留”(《法盲与版权》)、“法治意识”(同前),这些很难在海外法律评论中出现的单词,在冯老师的文中却俯拾皆是,这自然让国内法学系的学生读来毫无隔阂,却倍感亲近。
其次,冯老师尽管经过多年的普通法培训,但在涉及国内的案例时,却没有如同多数“海龟”学者一样奉行“拿来主义”。在《正义的蒙眼布》(p.119)中,冯老师花了极大的篇幅讨论了司法程序与司法实体的关系问题。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被多数学者诟病的现象之一。然而,冯老师却不认同这种“一棒子打死”的评价。在冯老师看来,程序复杂容易变成累讼,变成当事人的沉重负担,而且在现实的当下,程序越是精巧繁复,贪官污吏也越有可乘之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味地追求程序设计,事实上是忽略了“正义”这个司法的终极目标。为此,冯老师在文中认为,当下国内的程序设计,尽管不够完美和专业,却是“一种灵巧的工具主义法治”。而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才能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失误。
冯老师在文中表达的这些观点,让我们会讶异于他为中国司法现实所作的辩护,有时甚至于要怀疑起他那普通法体系下的训练背景了。但,我们在阅读后再细细思考,冯老师做出的这些“辩护”,却正是谙合了普通法体系中所包含的那种法治精神。
由案例构成核心渊源的普通法系,注重的是在具体案件的实践中,去构筑法律原则和规范的边界。在这种理念下,仅仅是形诸于文字的法律条文,尚无法实质上对现实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的界定和约束,因为“我们无法论说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优先;我们只有具体的、随时变化的、归根结蒂属于道德立场的策略选择,以及支持这些立场和选择的社会力量之对比、倾轧、聚散。”(p.35)简而言之,在许许多多的个案实践中,权利边界和正义选择常常是现实力量“角斗”的结果。无论是权利也好,正义而言,都是“历史的具体的概念”,而非停留在书本理论中的“普世价值”。这种法治的核心观念,正是普通法系站立的价值立场。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冯老师所作的那些“辩护”,不仅是充满了对中国现下司法实践的同情,亦是对一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学者的驳斥。用普通法的价值观念来考察,中国的司法实践固然仍然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需要做现实的考量。而这正是漂泊海外二十载的冯老师给我们的“忠言逆耳”。
下编中的《利未记》,是此次修订版中新加入的内容。《利未记》为《旧约圣经》中《摩西五经》的第三卷。根据《旧约》记载,利未人是雅各儿子利未的后裔。由于利未人对神忠心,因此被拣选为侍奉神的支派,即为以色列人的祭司,他们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讲解神宣布的律法。由于《利未记》中多次提到“耶和华对摩西说”,犹太人也认为本书是摩西自己写的。在篇目顺序上,《利未记》承接了《出埃及记》,后者记叙了以色列人在摩西的带领下从埃及出走,并来到西奈山安营,《利未记》即是接续了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后,如何领受神宣布的有关会幕的规矩与条例。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利未记》即为旧约时代以色列人的法律。在整个《利未记》中,除了详细记录了各种祭祀的程序和规则,也记录了犯罪不洁之人如何在洁净赎罪的程序,另外在“道德与教规”、“爱人如己”等篇章中,更是对亲友、族人以及与异族间的行为做了详细规范。用现代法律的视角来看,《利未记》即是一部调整神与人、人与人之间的“成文法”。
冯老师在修订版中加入《利未记》的意义不言而喻。加上此前《创世纪》(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和《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三联书店2007年版),《摩西五经》在内地的译本已经零零落落地展示到了第三卷。而作为《五经》中的“律法卷”,《利未记》整合在《政法笔记》中呈现,则是再贴合不过。
在经过上编的阅读,对国内当下的司法实践思考后,再来体会《利未记》中古以色列人如何规范自己的日常生活,这种含有巨大差异的对比,或者会给读者带来一种奇妙的感受。在那个动辄就用鲜血(无论是人血,还是牲畜的血)来偿罪赎价的古老年代里,律法即作为神在人世间的代表,为此世人必须严苛地遵守着这些规范,在生活中谨言慎行。而当下的我们,活在了基督教意义上的基督来临后的“新约时代”里,自然无需再去谨记这些繁琐的律条,也无需在为自己不小心犯下的错误害怕遭到来自头顶的“震怒和惩戒”。这样来看,法治的进步从蛮荒到文明,经历了多少变迁,又包含了多少法律人的思考和努力。
《圣经》与法律:法治的再思考
这样,我们再回过去阅读上编中的那篇《葛流帕福音》(p.182)时,是否会更加体味到法律与信仰在源头上拥有某种程度上的同质。这种同质并不仅是存在于文中那个英格兰的知识产权案例中,更是存在于法律的功能、目的之中。无论是《利未记》中神亲自谕示的律法,亦或是古希腊城邦的法律,甚或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各种规范条文,都可以窥见“惩、教原是法治的二柄”这一浅显的道理。
只是,在功利主义哲学四处渗透的当下,法律与这个世界的其它规范一起,仅仅成为了一套权利的话语体系,一套利益安排的制度工具,而法律本身所包含的正义、公平等精神,则如同“疯狂的宗教经验”一般被现代法律人避之不及。所以,如此看来,现代法治首先需要廓清的,实在不是什么程序的正当,亦或是制度的完善,而应是一种法治精神的纠正吧。
冯老师的这本《政法笔记》,正给予了我这些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再思考。这些感触或者并不算丰富,但对于早已远离法律专业的我来说,应该已经可以咀嚼许久了。
从经文到法律:认识冯象
同多数冯象老师的“粉丝”不同,我闻悉他的大名,并不是因为他那几本曾启蒙了诸多学子的法律评论专辑,而是因为他对圣经文本的重译。所以,在我的书架上,最先摆列的冯老师的书,就是2006年牛津出版社出版的《摩西五经》。
《圣经》在西方所处的位置不言而喻,然而中译本的欠缺也众所共知,因此重译《圣经》也就成为国内诸多信徒以及基督教研究者努力的目标。上世纪上半叶,福建牧师吕振中曾根据希腊译本重译过《新旧约全书》,然而由于吕的翻译是直译,因此尽管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由于语句生硬枯燥最终未能广为流传。由此来看,冯象老师对于《圣经》的重译,除了他早年学习英美文学(《圣经》是英美文学重要的源头),现今流行的和合本《圣经》译本“诘屈聱牙”(冯象语)就应是最重要的原因。
无论译本如何,当年对基督信仰正值热情的我,看到如此热心于译经的冯老师,自然是感动不已,再一查询又知冯老师的本职工作乃法律研究,一种亲近感更是油然而生,私下里对于冯老师的作品自然就又加了一层关注。因此,可以想见,我这次能在第一时间读到这本修订版的《政法笔记》(据编辑告称,鄙人或是全国第一个收到此书的人),真可谓是不负自己长久以来的一片倾慕之心了。
从法律到经文:《政法笔记》
与旧版(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相比,修订版的《政法笔记》分为上下两编。上编的篇目基本涵盖了旧版中的25篇评论,下编中的《利未记》和《学院的生日》(即修订版跋)则为此次新加入的作品。
看过旧版的朋友应该知道,上编的25篇法律评论均为围绕国内的司法实践而作。而其中所涉及的话题,包括了肖像权、性贿赂、送法下乡、版权、肖像权乃至于法学教育等诸多问题。这些司法领域中最具“中国特色”的问题,这几年来一直都是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因此尽管是发表于多年前的旧文,读来却丝毫不觉有“时代的隔阂”。
读罢这些评论,我的感叹和佩服在这样几点。首先,冯老师是在太平洋对岸的美国所受的法学教育训练,从理论上讲,普通法系的传统同“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格格不入,但冯老师在文中谈起中国本土的司法案例来却是了如指掌,文中的语言系统也非普通法系里那些法学教授们惯用的长篇大论,而是采用了国内的司法语汇,教人读来作者就如同一个浸淫于国内司法系统多年的老法官或老律师。譬如“送法下乡”(《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历史遗留”(《法盲与版权》)、“法治意识”(同前),这些很难在海外法律评论中出现的单词,在冯老师的文中却俯拾皆是,这自然让国内法学系的学生读来毫无隔阂,却倍感亲近。
其次,冯老师尽管经过多年的普通法培训,但在涉及国内的案例时,却没有如同多数“海龟”学者一样奉行“拿来主义”。在《正义的蒙眼布》(p.119)中,冯老师花了极大的篇幅讨论了司法程序与司法实体的关系问题。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被多数学者诟病的现象之一。然而,冯老师却不认同这种“一棒子打死”的评价。在冯老师看来,程序复杂容易变成累讼,变成当事人的沉重负担,而且在现实的当下,程序越是精巧繁复,贪官污吏也越有可乘之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味地追求程序设计,事实上是忽略了“正义”这个司法的终极目标。为此,冯老师在文中认为,当下国内的程序设计,尽管不够完美和专业,却是“一种灵巧的工具主义法治”。而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才能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失误。
冯老师在文中表达的这些观点,让我们会讶异于他为中国司法现实所作的辩护,有时甚至于要怀疑起他那普通法体系下的训练背景了。但,我们在阅读后再细细思考,冯老师做出的这些“辩护”,却正是谙合了普通法体系中所包含的那种法治精神。
由案例构成核心渊源的普通法系,注重的是在具体案件的实践中,去构筑法律原则和规范的边界。在这种理念下,仅仅是形诸于文字的法律条文,尚无法实质上对现实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的界定和约束,因为“我们无法论说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优先;我们只有具体的、随时变化的、归根结蒂属于道德立场的策略选择,以及支持这些立场和选择的社会力量之对比、倾轧、聚散。”(p.35)简而言之,在许许多多的个案实践中,权利边界和正义选择常常是现实力量“角斗”的结果。无论是权利也好,正义而言,都是“历史的具体的概念”,而非停留在书本理论中的“普世价值”。这种法治的核心观念,正是普通法系站立的价值立场。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冯老师所作的那些“辩护”,不仅是充满了对中国现下司法实践的同情,亦是对一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学者的驳斥。用普通法的价值观念来考察,中国的司法实践固然仍然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需要做现实的考量。而这正是漂泊海外二十载的冯老师给我们的“忠言逆耳”。
下编中的《利未记》,是此次修订版中新加入的内容。《利未记》为《旧约圣经》中《摩西五经》的第三卷。根据《旧约》记载,利未人是雅各儿子利未的后裔。由于利未人对神忠心,因此被拣选为侍奉神的支派,即为以色列人的祭司,他们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讲解神宣布的律法。由于《利未记》中多次提到“耶和华对摩西说”,犹太人也认为本书是摩西自己写的。在篇目顺序上,《利未记》承接了《出埃及记》,后者记叙了以色列人在摩西的带领下从埃及出走,并来到西奈山安营,《利未记》即是接续了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后,如何领受神宣布的有关会幕的规矩与条例。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利未记》即为旧约时代以色列人的法律。在整个《利未记》中,除了详细记录了各种祭祀的程序和规则,也记录了犯罪不洁之人如何在洁净赎罪的程序,另外在“道德与教规”、“爱人如己”等篇章中,更是对亲友、族人以及与异族间的行为做了详细规范。用现代法律的视角来看,《利未记》即是一部调整神与人、人与人之间的“成文法”。
冯老师在修订版中加入《利未记》的意义不言而喻。加上此前《创世纪》(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和《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三联书店2007年版),《摩西五经》在内地的译本已经零零落落地展示到了第三卷。而作为《五经》中的“律法卷”,《利未记》整合在《政法笔记》中呈现,则是再贴合不过。
在经过上编的阅读,对国内当下的司法实践思考后,再来体会《利未记》中古以色列人如何规范自己的日常生活,这种含有巨大差异的对比,或者会给读者带来一种奇妙的感受。在那个动辄就用鲜血(无论是人血,还是牲畜的血)来偿罪赎价的古老年代里,律法即作为神在人世间的代表,为此世人必须严苛地遵守着这些规范,在生活中谨言慎行。而当下的我们,活在了基督教意义上的基督来临后的“新约时代”里,自然无需再去谨记这些繁琐的律条,也无需在为自己不小心犯下的错误害怕遭到来自头顶的“震怒和惩戒”。这样来看,法治的进步从蛮荒到文明,经历了多少变迁,又包含了多少法律人的思考和努力。
《圣经》与法律:法治的再思考
这样,我们再回过去阅读上编中的那篇《葛流帕福音》(p.182)时,是否会更加体味到法律与信仰在源头上拥有某种程度上的同质。这种同质并不仅是存在于文中那个英格兰的知识产权案例中,更是存在于法律的功能、目的之中。无论是《利未记》中神亲自谕示的律法,亦或是古希腊城邦的法律,甚或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各种规范条文,都可以窥见“惩、教原是法治的二柄”这一浅显的道理。
只是,在功利主义哲学四处渗透的当下,法律与这个世界的其它规范一起,仅仅成为了一套权利的话语体系,一套利益安排的制度工具,而法律本身所包含的正义、公平等精神,则如同“疯狂的宗教经验”一般被现代法律人避之不及。所以,如此看来,现代法治首先需要廓清的,实在不是什么程序的正当,亦或是制度的完善,而应是一种法治精神的纠正吧。
冯老师的这本《政法笔记》,正给予了我这些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再思考。这些感触或者并不算丰富,但对于早已远离法律专业的我来说,应该已经可以咀嚼许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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