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读《丹铅总录校证》
刚入手,简单翻“诗话”部分与手边旧有的《升庵诗话新笺证》比对了一下,发现校证的内容不少雷同,只是在文字上做了些改动删削而已,甚至有个别全抄的地方。举个两个例子:
一、《升庵诗话新笺证》卷二“赵李”条笺证者于“笺证”之末云:
据此,知“从微贱专宠”者,二女宠赵飞燕、李平也。“赵、李诸侍中”,二女宠之戚属也。籍诗“赵李相经过”,谓与贵戚相交通也。
这段话,此书卷十三“赵李”条中“辨”文之末,校证者将此原文照录引为己用,仅以一“可”字易一逗号而已:
据此可知“从微贱专宠”者,二女宠赵飞燕、李平也。“赵、李诸侍中”,二女宠之戚属也。籍诗“赵李相经过”,谓与贵戚相交通也。
二、又有为避袭用而做了改动,却又改错了的地方。如《升庵诗话新笺证》卷一“雉噫”条,升庵首引《法言》并注,“笺证”笺注前二条云:
〔一〕見《揚子法言》卷六《五百篇》,今傳司馬光集注本——
〔二〕此司馬光集注《法言》所錄宋咸注。——
此书卷十二“雉噫”条注糅而合之,略之云:
見《扬子法言》卷八《五百卷》宋吴咸注。
按《扬子法言》宋代之前原本十三卷,宋人宋咸合为十卷。升庵所引文乃宋人宋咸之注,自然所用乃十卷之本。十卷本中,《五百篇》正在卷六。本书校证者改作卷八,是因为十三卷本中此篇正在卷八,即其以升庵所見之本为十三卷本也。但是,十三卷本今仅存晋李轨之注,其中何来宋人“宋咸”之注?可见校证者并未去翻检《扬子》原书。且其改《升庵诗话新笺证》所注“宋咸”为“宋吴咸”,或其以为《升庵诗话新笺证》误脱了一“吴”字,孰不知宋代注《法言》者,宋咸、吴祕、司马光,并无“吴咸”其人也。此外,其又改《五百篇》为《五百卷》,则更不知所云矣。
《升庵诗话新笺证》已出版十多年,若有人作为枕中鸿宝,引用参详,密而不宣,以为己出,实亦无奈其何,但这里是明明照抄,似乎就不太好。而改对为错,则有点说不过去。《升庵诗话新笺证》我是基本上读过的,其中也不能说无差誤疏漏,本来买这本书就想看看其能不能对《升庵诗话新笺证》有所补苴,谁知还没有看到新东西,先看到了这些。当然,这些也许只是本书中的个别问题,机缘巧合被偶然看到了。希望接下来的阅读,能够看到一些精彩的东西,就留待后来的评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