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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
“附议”仅仅表明“附议人”(seconder)认为有必要在此会议上考虑该动议,并不表明支持或反对。一位成员对一个动议“附议”,其出发点很可能是想看到该动议能被正式地否决并记录在案,只要附议人对这样的表决结果有信心。 “附议”的作用在于帮助主持人决定是否“宣布议题”,也就是正式地将该动议提交会议考虑,以防止会议把时间花费在只有一个人想考虑的问题上。 只要主持人还没有宣布议题,动议人就有权对自己的动议任意进行修改,或者完全“收回”(withdraw)(20)该动议。但是,一旦主持人宣布了议题,该动议就转归整个会议所有,即使是动议人也必须经过会议(21)的同意才能修改或收回自己提出的动议。 动议人有权最先发言。即使其他成员已经起立并称呼了主持人,只要主持人还没有准许,动议人都可以立刻申请发言权并得到优先。 如果主持人也是拥有表决权的成员,那么理论上也有权参加表决。但一般情况下,主持人需要保持中立,所以主持人只在其投票可能会影响结果的情况下才能参加表决。引自 §4. 动议的处理在一场或一次(第8节)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决定,那么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考虑。(除非使用“再议类动议”。)引自 §6. 各动议的描述从效果上讲,二者的区别是,休息结束后的会议直接从断点继续,如同没有休息一样,没有任何“开幕”的步骤;而休会后的下一场会议(同一次),一般要先有开幕的程序,并且要读上场的会议纪要,然后从上场的断点继续。对于连续几天的会议,每天的第一场会议的开始,要读会议纪要;而当天后面的几场会议不用读会议纪要,这样的开始方式就跟休息结束的效果没什么区别。引自 §8. 次与届、休息与休会无论是不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都不可以提出与之前(任何时间)已经得到通过且仍然生效的动议在内容上相冲突的主动议,除非使用下面两种议事手段。也就是说,要想改变已经通过的决定有两种方法:如果仍在同一次会议中,满足“重议”的时间条件,可以采用“重议”来要求重新讨论并表决已经通过的那个决定(即原主动议),在重议中,这个主动议可能被否决,也可能经修改后通过;另外一种办法就是采用“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这个动议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无论“重议”还可不可以使用,它总是可以使用。用的时候可以直接修改已通过的决定,也可以先“取消”(Rescind),然后再引入新的主动议。 动议“追认”(ratify, approve)或“确认”(confirm)属于“程序主动议”,用来确认并使某项已经做出的但尚未正式生效的决定生效。引自 §10. 主动议“修正案”不可以引入一个新的与原动议无关的问题,但是可以把原动议向着与它的本意相反的方向修改,这样的修改仍然“切题”。引自 §12. 修改任何两个成员(一个动议、一个附议)就可以把裁定权从主持人手中收回,交由整个会议来对问题做出判定。引自 §24. 申诉“重议”的“动议人”的限制:“重议”的动议人必须是当初表决时获胜的一方(prevailing side)。也就是说,如果要重议的是一个得到通过的动议,那就是当时投赞成票的一方;如果要重议的是一个被否决的动议,那就是当时投反对票的一方。(但是在委员会中,无论是常设委员会还是临时委员会,没有投票的弃权成员也可以提出重议,只要不是失败的一方。) 如果当时表决采用的是“书面不记名表决”,那么“重议”的动议人自动放弃投票隐私权。还有,如果当时表决采用的是“默认一致同意”,那么所有人都是获胜的一方,都可以提出“重议”。这种对于动议人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失败的“少数方”滥用“重议”来拖延会议 如果被重议的动议不可辩论——或者因为它本身就不可辩论,或者因为有“结束辩论”的限制,那么“重议”也不可辩论。引自 §37. 重议对于每个可以辩论的动议,每个成员都有权发表至少一次的辩论。也就是说,无论辩论进展到什么程度,一个尚未对这个动议发言的成员仍然有权发言辩论。要想剥夺这样的权利,会议要以“三分之二表决”才能结束辩论。 成员之间严禁直接辩论,所有的辩论必须而且只能通过主持人进行。在成员A发言辩论的时候,如果成员B想对A提问——成员A当然可以自由地选择接受提问或者不接受提问,但是一旦选择了接受提问,那么提问和回答的时间都要计算在成员A发言的10分钟之内。 必须尽可能避免在辩论中用名字称呼其他成员,而应该采用其他的称呼。如“刚才发言的那位成员”,“梅森郡的代表”等等。有头衔要使用头衔称呼。 在辩论中,不允许动议人的观点反对自己的动议。但是在表决的时候,动议人却可以投反对票。动议人可以不发言,但是一旦发言,就必须是赞成自己的动议。如果在动议仍然待决的时候,动议人改变了主意,那么只需请求会议“收回动议” 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主持人可能会认为会议在辩论中忽略了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他作为组织的一员,有责任提醒会议以免酿成错误,而且主持人判断在这个特殊的情况下,这个提醒的责任要比主持会议的责任更为重要,那么他可以参与辩论。但是,必须首先让出主持人之位,引自 §43. 辩论规则 “优先表决”(preferential voting)这个术语包含了若干种表决方法。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在一张选票上,可以选择不止一个候选对象,并且根据优先级或者说倾向性从高到低标记序号。当第一选择没有得到所需的“过半数”时,就考虑第二选择,依此类推,直到选出满足“过半数”的对象。 动议“试表决”以进行“民意测验”是不合规的。因为这样的表决既不能通过、也不能否决一个议题,所以没有意义,只能视为拖延。引自 §45. 表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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