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重要规则摘抄
白衫CandiDatus
读过 形式逻辑
1形式逻辑规律
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如果一个思想在反映某客观现象,那么它非真即假,非假即真;只真不假,或者只假不真。
2概念
2.1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概念的内涵,就是反映事物的决定性的特有属性
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事物
真实概念有内涵,虚假概念也有内涵,但虚假概念没有外延
2.2易混淆的地方:普遍概念与集合概念
普遍概念:类,如人类是由许多分子如曹操、杜甫、鲁迅等等组成的,曹操、杜甫、鲁迅都具有人这个类的特有属性(普遍概念可以表示许多事物,所以用普遍概念作主项的判断中就必须有表示主项的数量的概念)。
集合概念:集合体则由许多事物作为部分有机组成,一个集合体的部分不必具有这个集合体的特有属性,如树木有机组成了森林,但树木并不具有森林所具有的特有属性。
集合概念和相应的普遍概念容易混淆,例如,“中国人是勤劳、智慧、勇敢的”。这里“中国人”表示中华民族这个集合体,这里“中国人”是一个集合概念。但是,有些人却把它了解为一个普遍概念,了解为一个由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组成的类。于是,他们就以为任何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勤劳、智慧、勇敢的。这个了解是不正确的。这是混淆了集合概念与相应的普遍概念的结果。
3定义与划分
3.1定义
定义的规则如下:
(1)定义项中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包括被定义项,否则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
(2)定义项中,除非必要,不应包括负概念。
(3)定义项中不能包括含混的概念或者语词。
(4)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的。
3.2划分
划分的规则如下:
(1)划分的各个子项应当互不相容。
(2)各子项之和必须穷尽母项。
(4)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划分标准进行。
特别的划分规则:
二分法是一种特别的划分,如果我们把一个母项划分为这样的两个子项,一个子项具有某种属性,而另一个子项恰好缺乏这个属性,这样的划分就是二分法。
3.3划分和定义的关系
划分和定义是从不同方面来明确概念的,划分是明确概念的外延,而定义是明确概念的内涵。两者分别揭示了概念的两个方面,最有效的明确概念的方法,是以内涵定义为主,以外延定义为辅。例如,文学就是应用语言为表现工具的艺术,如,诗歌,小说,戏剧与散文等。
4判断
4.1判断的概念
判断就是对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态。
唯心主义者认为,判断的真假问题,就是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融洽或者一致问题,他们认为,如果一个判断与别的判断相融洽或一致,那么,它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
4.2假言判断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就是断定一个事物情况是另一个事物情况的充分条件的判断。即如果p,那么q。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就是断定一个事物情况是另一个事物情况的必要条件的判断。即只有p,才q。
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如果而且仅仅如果p,那么q。
4.3选言判断
相容的选言判断,p或者q(也就是说p和q可能同时为真) 。
不相容的选言判断,要么p,要么q。
4.4联言判断
又p又q。
4.5否定判断
非p。
否定一个选言判断,结果得到一个联言判断;否定一个联言判断,结果得到一个选言判断。
5推理
5.1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的概念
演绎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性联系的推理。
归纳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有或然性联系的推理。
5.2三段论
5.2.1三段论的规则
三段论推理的规则如下:
(1)三段论只能有三个性质判断,就主项和谓项说,只能包含三个不同的概念。
(2)中项至少要在一个前提中周延(周延:判断本身直接或间接地对其某项的全部外延做了断定)。
(3)在前提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4)从两个否定前提中不能得到结论。
(5)如果前提中有一个否定判断,那么结论必为否定判断,如果结论为否定判断,那么前提中必有一个否定判断。
(6)从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到结论。
(7)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那么,结论必为特称。
(8)如果大前提是特称判断,小前提是否定判断,那么就不能得到结论。
5.2.2三段论的格式
MAP
SAM
SAP 判定S类的全部分子(即全部外延)都是P类的分子。
MEP
SAM
SEP 判定S类的任何分子,都不是P类的分子。
5.3归纳法
S1是P,
S2是P,
……
Sn是P,
S类中只有S1,S2,……,Sn这些事物
所以,所有S都是P。
5.4类比法
A与B有属性a1,a2,……,an,
A有属性b,
所以,B也有属性b。
类比法可靠性低,但能提出假说,为发现科学规律起到重要作用。
5.5排除法
6论证
6.1论题规则
论题必须明确。
不能转移或者偷换论题。
6.2论据的规则
论据应当是已知为真的判断。
论据的真实性不能是依赖于论题的真实性来证明的,否则为窃取论题与循环论证。
7反驳
7.1反驳的三种方式
7.1.1反驳对方的论题
(1)直接反驳
提出相反的事实,以证明对方的论题是假的。
由对方的论题推出一个(或一些)结论来,而这个或这些结论是与事理相违背的,是荒谬的。由否定一个或一些结论就能否定对方的论题。
(2)间接反驳
先证明对方的矛盾论题是真实的,然后根据矛盾律,就推出对方的论题是虚假的。
7.1.2反驳对方的论据
7.1.3反驳对方的论证方式
7.2几种不正当的论证和反驳的手法
(1)利用语言方面的某些类似,偷换概念。
(2)不去证明自己论题的真实性或别人论题的虚假性,而是诉诸感情,使听众同情和相信自己,憎恶和不相信别人。
(3)不加鉴别地胡乱引用权威人士的话,作为不可置疑的论据,来支持自己的看法。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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