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差别原则
- 章节名:第四章 差别原则
- 2.重新考虑差别原则
- 虽然在第一、二章中承认了,不可逾越的无能力不可能是 不正义的一个原因。
- 但是,现在看到,处境较有利者不可能在没有不平等化激励的情况下大量地生产,以至于他们不可能由于激励带来的不平等而被指责,那种不平等,虽然根据差别原则现在确实被证明是正当的,仍然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源于在道德上的任意性原因。
- 假定有效地运转一种经济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不给占据有利位置者高额报酬(组织运作原因而不是动机原因),也就不可能增进处境最不利者的利益。
- 但这个假定让不平等会再次拥有一种道德上的任意性原因:这可能仅仅是其受益者的一种幸运。
- 虽然在第一、二章中承认了,不可逾越的无能力不可能是 不正义的一个原因。
- 3.差别原则的道德任意情形与他的内容矛盾
- 柯亨说罗尔斯肯定关于道德任意的主张,“这个道德的任意性主张关联了一个后中世纪的原则,即没有人应该比其他人活得更糟糕”,但是“道德上的任意性主张就正与差别原则的内容相矛盾。”
- 差别原则的特定词典式和权威的版本:分配5和10描绘成明显优于分配5和8。“一个词典式原则的支持者完全不关心它是不是 表现出一种不平等,以及不平等的话有多么不平等。”
- 非权威形式的表达:除非不平等使处境最不利者境况更好,否则不平等就被禁止。
- 两种表述背后有有不同的基本原理:
- 非权威形式背后:不平等(至少在表面看起来)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那些处于不平等底部的人们来说更是如此,但是荒唐的是,对那些人的关心却要求反对他们受益于其中的那种不平等。这个思想是, 在正义的法庭上,不平等显出一个污点,这个污点宴么被清除(如果它确实 能被认为只是一种表面看似的污点),要么被帕累托改进所完全抵消。
- 权威、词典式形式:词典式差别原 则所容许和要求的深层不平等不会补偿或者消除不正义的污点:如果某物对一些人有益并且不损害任何人,那么它应当被赞同,它被证明是正当的。任意性造成的不平等这种不公平是它的出发点,但是词典式差别原则没有表现出证明那个出发点正当性的公平的承诺。意味着“差别原则意味着平等是不公正的, 除非它们使处境最不利者的境况更好”。(但是,罗尔斯从来没有明确地做出这样的结论)
- 但是,为什么改善处境最不利者的运气这个事实应该致使一种不平等成为公平的呢?
- 如果我们仔细地考虑一种10和6的分配,并且因为关于各方没有任何东西证明他们之间差异的正当性,所以我们认为它是不公正 的,那么我们的思想不是:不平等致使处境最不利者比她所需要成为的更加境况不利。因此,当我们发现10和6实际上有益于处境最不利者时,无 论我们是否愿意把它作为一种有利的不正义来支持它,我们认为10和6是不公正的理由依然站得住脚。
- 作为选择原则的一种策略,道德的任意性主张也是原初状态本身权威的衬垫物的一部分,因为原初状 态的权威预设了对应得和资格的原则的一种拒绝,那些原则被道德的任意性主张所推翻。
- 但是,原初状态也排除了关心一个人与其他某人相比 得到多少的问题。原初状态的居民们对不平等本身完全不敏感, 所以他们挑选那种权威形式的差别原则,这种差别原则容许不增益处境最不利者的不平等增长(只要它们不损害他们),这种差别原则根本没有加强平等。
- 4.关于差别原则一个新近的论证
- 内格尔说,1、社会不应该以人们不负责、不应得的基础来分配。2、仅仅允许消极的机会平等会允许阶级不平等的发展,因此必须帮助每一个人去发展他的天生能力3、同样的推理,天赋差异也是道德任意的,天赋低者在经济中不利,要帮助最落后的人,就有了差异原则。
- 柯亨指出,两段推理的不一致:
- 1、以消除在道德上的任意性不平等的名义,完全抵消或者尽可能抵消了当社会的不利之处
- 2、天生能力差异导致的不利没有同样地被抵消,而是受不平等化的差别原则所调节。
- 有人指出:天赋弱势的补偿不能通过直接分配。柯亨说:但是社会弱势,如有教养的家庭背景也不能直接转移,但可以用代用资源补偿,那么天赋为什么不可以?
- 又有人说,推理过程的是相同的,但是深层则是由确实切合实际的帕累托考虑(内格尔“达到它能够在不损害那些人们的前提下这样做的程度”)。柯亨说,如果推理是同样的,为什么社会的不平等就允许损害呢?
- 罗尔斯正义论中说:在一个社会中,没有一个人应得他的较高天生才能,也不应获得一个较有利的出发点。但是,当然地,没有理由忽略、更不必说消除这些 差别。相反地,基本结构可以被安排得以至于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幸运者谋利。
- 柯亨认为1、相关的平等主义对策不是去“消除”或者“忽略”这个区别,而是去补偿。
- 2、这个段落没有出现如内格尔所展现的对自然和社会的不平等在处理上的差异性。
- 这篇文章违背了公平的机会平等,而倾向于更全面地实现最大最小化的发展。倘若在结果上处境最不利者得益,罗尔斯在这里就允许社会之中 的不平等起点。因此有人就怀疑罗尔斯对公平的机会 平等的词典式优先性承诺的力量。
- 5.对差别原则的一个契约主义论证
- 柯亨解读帕菲特的意思:正义从平等开始,每个人都可以要求平等。当一种不平等会有益于所有人时,坚持平等就会是不理性的:没有人有理 由去否决那种不平等。
- 回应1:(1)就弱帕累托改进来说,555开始,a可以禁止466,为何不能禁止566,若改进对a没有利(2)就非权威的差别原则来说,虽然有了补偿,a的绝对值好了,但是还存在相对的差距
- 回应2:进一步的回应,否决权来自于对初始平等分配的支持,即使后面有了一致同意的不平等,这个不平等也是不公正的,初始平等的支持理由没有富裕一致同意的不平等是公正的。“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对于我们是不公平的:没有正当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我们应该比其他人拥有的更少。但是,由于我们在这种分配中得到的比在平等的条件下所能得到的更多(或者不管怎样,不是更少),所以我们不会反对它。”一致同意不代表公正。
- 6.天资差异的道德任意性应该明什么?
- (1)有人说罗尔斯那里没有主张分配应当对天资敏感。柯亨例举罗尔斯的文本反对。
- (2)如果罗尔斯放弃天资敏感不能决定分配,他就不会证明应该从平等分配D1开始。“盲目相信公平者于是将排除不平 等,而像我一样明智的人将在断定它是不公平时容许它”
- “帕累托论证从它的两阶段结构中获得信任,但是,对道德任意性主张的 重要性的任一种解释,并不存在先后顺序的正当性理由。真正发生的是,当我们聚焦于道德任意性时,帕累托论证被搁置,并且,当我们聚焦于帕累托 论证时,道德任意性被搁置。在我们的政治文化中,有冲突的考虑被曲解成 适合于一个论证的不同阶段。”
- “我们以平等开始的理由是,不平等的标准原因的道德任意性。于是,我 们被告知,如果可能使得每个人的境况都更好,那么没有理由坚持平等。但 是,存在一个(不确凿的)坚持平等的理由,也就是我们不得不以平等开始的 理由”
- 7.张伯伦和帕累托
- 诺奇克那里,D1向D2转变依赖于自由和/或正义的观念,而罗尔斯只是使用了帕累托。但这只是外在表现。罗尔斯的论证中存在一种潜在的要求自由倾向。
- 8.“不能”还是“不会”
- ③有人会声称相信差别原则,但为了得到不平等的薪酬,因而与她所声称的原则相反地行动吗?
- ④如果是这样,那么她能真的相信差别原则吗?
- 柯亨对③回答是肯定的。但是,“我没有明确提出④,并且④应获得单独的考虑。”
- 黑尔会:把未能按照声称的原则而行动归咎于相关的行为主体。
- 非黑尔式假设会:“最大化者承认她能在其他方面守规矩,但同时表达了遗憾,她不会这样 做。她仍然高兴的是,政府尽其所能地推进差别原则。她没有发现难以赞成经济的再分配,在那种方式中她会发现难以为普通薪水高效地工作。她 想通过强制性税收来控制自私,包括她自己的自私,这种想法是完全真诚 的。”
- 詹姆斯•米德提出,公民“在市场场合表现自私,而在投票箱前表现无私:米德由此制造出一种双重正义感的理想(或者更确切地说,双重情感),这种双重正义感会促 使其他人对自由道德的劳动分工提出怀疑的问题。““”他能够为一种税收制度……或 者……为一种立法的变化而在政治上运作,这种税收制度将对所有的富人带来不好的影响,并且在结果上将导致一种更加平等的财富分配,这种立法的变化将把一项新费用强加给在一些导致污染问题的竞争性产业中的所有 的公司(包括他自己的公司)”
- 柯亨指出:税收情形与污染情形不同。在污染情形中存在囚徒困境,单独行动者会受到损失。但是税收上,“当他在一种社会的责任精神中乐意支付高额赋税时,对于境况不好的人们而言,当没有任何随之而来的灾难,甚或对于这个人本人而言没有任何独立的和深层的不利之处时,就能够有很大的获益。为什么值得被称作“社会理想”的东西应该缺乏这样的非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呢?”
- “当私立教育可行时,即使我相信它的可行性与教育的正义相矛盾,我仍然可能发现不送我的孩子到一个良好的私立学校是难以忍受的。所以,我可能投票完全相信私立教育为不合法,却仍然对于 在私立学校里教育我自己的孩子有可辩护的理由。但是,如果我的观点是 不应该存在私立教育,那么我应该如何对待一个在其中它的风尚对那几乎没有人采纳的私人选择持有敌意的社会呢?我不必认为这样的一种风尚对正义有贡献吗?并且,如果因为一些不可能的原因而单单通过立法来禁止 私人教育,难道我不必得出结论说这样的一种风尚对于存在一种关于教育供给的正义是必要的吗?”
- 9.人性和建构主义
- 1958年首次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写道:"这个社会的成员就可以将这些不平等看作对人性的让步"。
- 在1971年的《正义论》中上述话删去了。
- “1958年的罗尔斯和1971年的罗尔斯好像都同意伯纳德•曼德维尔的 观点(并且同意亚当•斯密的观点),即曼德维尔所称的“私人之恶”有利于 他所称的“公共之益”,换句话说,人类的自私性能被利用去有益于每个人,但是1971年的罗尔斯不愿意承认那被谈论的其实正是这些恶。”
- 推测,这个变化可能会被认 为由那种建构主义证明是正当的,罗尔斯自认为那种建构主义包含在《正义 论》中,但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就没有那么明显®。根据那种建构主义, 尤其鉴于(被当作既定的东西的)人性的事实,正义就由我们在一种特许选择的情景中会同意的规则构成。
- “对于建构主义来说,把任何这样的事实看作显示出人性中的一种非正义“恶”似乎是 不可能的。这样一来,或许1958年的句子被删掉是因为它在罗尔斯的建 构主义范围内毫无意义,根据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正义不过是一组理想的选 择程序用以说明我们应该靠之生活的规则”“在这样一种建构主义的视角之内,很难承认像自私这样的一种(假定的)人性事实就表明人们是不公正的。”
- 柯亨说:“罗尔斯为达到他的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所强加的限制却把正义观念丢在了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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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结构的异议
1.个人的就是政治的 口号:个人的就是政治的 分配正义原则适用于合法的、不受强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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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自由异议
1.引言 柯亨这样的平等主义者认为:“只有在对合理的个人特权的约束之内,人们能够平等地达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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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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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帕累托论证
1-2.引言-阐述帕累托论证 巴里在《正义诸理论》中,把罗尔斯的论证分为2个阶段(巴里21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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