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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之时的燕国,其地方行政组织一如他国,也实行郡县制。一般是在郡下设县,成为郡、县两级制。《战国策·秦策五》说“赵攻燕,得上谷(郡)三十六县,与秦什一”,此为明证。
燕昭王时,燕国贤将秦开袭破东胡,北筑长城,设置了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五郡;燕国此五郡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为了“拒胡”,即防备东胡、巩固边防(《史记·匈奴列传》)。而在占领的他国领土上,燕国推行的也是郡县制。燕昭王时,乐毅伐齐,势如破竹,“下齐七十余城,皆为郡县以属燕”(《史记·乐毅列传》)。
郡的行政长官是“守”(有时也尊称为“太守”),都是由武官来充任的;县的行政长官是“令”,下设丞、尉等;在县之下,还有乡、里、聚(村落)或连、间等基层组织。据《战国策·赵策四》披露,赵人赵奢曾经“抵罪居燕”,“燕以奢为上谷守”。所谓“上谷守”,即上谷郡的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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