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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文原文对中译进行了一点修改,一个是把“interpretation”译为了阐释而非解释。其他的变动是文句上的。
这里稍微阐发一下对音乐演绎的想法。
无数音乐家都愿意自称“我的演绎是最忠实于原作曲家本意的”。如果我们把任何演绎都看作一种“阐释”的话,那么以“作曲家本意”,或者说以“曲谱(文本)本身”作为目标来努力,自然是再合适不过了。
但借助内哈马斯的理解,我们也可以看到任何“阐释”都需要有一种自觉,即“文本”虽然是“终点”,但它事实上只是“起点”。任何阐释都在前行,也就是离作为起点的“文本”越来越远,而作为终点的“文本”已经随着阐释的出发而在时刻改变着自身,因为每一次的阐释都在创造新的文本,阐释者即是创造者。
对于演绎者来说,他既要遵从以文本为终点的原则,也要有身为创造者的自我觉悟。只一味回望起点的前行者,不仅在欺骗他人,也在欺骗自我。他对于自己的走向和自己在创造的事物,并没有任何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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