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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 1.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 2.没有一个自身的国家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 3.常备军应该及时地全部加以废除。 4.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制订。 5.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 6.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 行动 。 1、5、6是迫切立即实施的,2、3、4由于情况不同而在主观上权限较宽松。 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 1.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 2.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 3.世界公民权利应限于以普遍友好为其条件, 商业精神尽早会支配每一个民族,在从属于国家权力 的一切势力手段 中,很可能金钱势力才是最可靠的。 国家权利,国际权利和世界公民权利。 战争之为害,就在于它制造的坏人比它消灭的坏人更多。——希腊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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