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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法律与道德
谓之精华!!!总而言之,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 因为法律不会自动地得到实施。 必须由单个的个人来启动、维持、指导法律装置的运转;必须用比法律规范的抽象内容更全面的事物,来激励这些人采取行动,并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 不过,只要观察一下构成当今法律体系之主干的众多法律规范,就会明白它们决不是对伦理习俗所作的权威发布。 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体现了法学和司法寻求从传统法律素料中合乎逻辑地得出一条规则,或者是寻求一条可以说是有权威支持着的规则。 它们是对传统规范所作的技术性处理,或者是对权威的法外命题所作的技术性改编。它们是法院和法律人专门的技术性习惯。 法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核心部分是完全不同的,但其边缘部分却是相互重叠的。 当我们考察或主要考察各自的核心部分时,对它们所作的那些分析性区别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除非我们准备好接受各个学科之间持续而深人的相互渗透,否则我们就连学科的核心部分都无法得以理解,更不用说核心之外的争议领域了。 所有社会科学必须携手合作,更为重要地,必须与法学携手合作。如果我们从社会控制的一小部分人手,通过分析性标准确定其边界,并企图从学科自身的视角、运用学科自身的材料与方法对其进行排他性的研究,那么,从中得出的结论虽然在表而上符合逻辑,实际上却是专断的,并且除了用丁理论探讨外,这些结论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引自 总结
谓之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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