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契约,权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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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认为,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那么他就和这个国家订立了一个契约。国家制定了法律,使公民能够享受到权利,公民就应该同时旅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是毁约。 社会契约论 中说的国家简言就是: 人民缔约组成国家, 国家主权参与执行者叫公民; 服从国家被执行的叫臣民。 人民为什么会缔约组成国家? “人民要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这个翻译翻的好累啊! 为什么要缔约,因为集体力量大啊!可以使个人收到保护,个人权利的共同化就是集体权利,因此缔约前个人是自由的,缔约后,个人仍然是自由的;但对于个人权利的差别点,就不能作为集体权利存在了。因此集体权利要尽量大的满足个人共同化的权利(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因)。如何消除那些个人存在的差别权利才是问题。 如果个人的权利全部转让为集体权利,个人就会自觉自发的维护集体权利。 同时,个人在失去自我权利的同时,作为集体的一份子又全部获得了那些失去的自我权利,只不过名称变为了集体权利。 说半天就一句话嘛: 国家的就是个人的,个人的也是国家的,因为个人组成国家,个人代表国家! 缔约里包含一个隐意: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现在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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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 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 当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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