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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 公正
现在是凌晨三点,你的大学室友问你为什么深夜不睡觉,而是思考与失控电车有关的道德困境。 “为了给伦理课写一篇好论文。”你回答道。 “可是为什么要写一篇好论文呢?” 你的室友问道。 “为了获得一个好成绩。” “可是为什么要在乎成绩呢?” “为了在投资银行得到一份工作” “可是为什么要在投资银行得到一份工作呢?” “为了某天成为一名对冲基金经理。” “可是为什么要成为一名对冲基金经理呢?” “为了赚很多的钱。” “可是为什么要赚很多的钱呢?” “为了能够经常吃龙虾,我喜欢吃龙虾。毕竟,我是一个有感知的生物。这就是我为什么熬夜思考失控电车的原因!” 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他律规定性”(heteronomy)的一个事例——做某事是为了其它事情,再为了其它事情,再为了其它事情,如此等等。当我们他律地行动时,我们是为了某些外在于我们的给定的目的去行动,我们是自己所追求的各种目的的工具,并非目的的设定者。 康德的意志自由观念与此截然相对。当我们自律的行动——也即根据我们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时——我们做某事是为了自身的目的,是作为目的本身。我们不再是那些外在于我们而给定的各种目的的工具。“自律地行动”这一能力,赋予了人类以特殊的尊严,它标示了人和物之间的区别。 对于康德而<原文开始>言,尊重人的尊严就意味着将人当做目的的本身来对待。这就是为什么功利主义为了总体福利而利用人是不对的。将那个大汉推落到轨道上以挡住电车,就是把他当做了工具,因而没有把他当做目的的本身加以尊重。一个开明的功力主义者(如密尔),可能会处于对次生效益的考虑——从长远来看会降低功利——而拒绝去推那个人。(比如人们将不敢站在桥上了,等等。)然后,康德会坚持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让人打消推人下桥的念头的理由,它仍然是将那个潜在的受害者当做成全他人幸福的一种工具、一个对象、一种手段。它让他活着,却并不是为了他自己的目的,而是为了让他人以后在过桥时不会再三犹豫。引自 人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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