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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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完《自由市场和社会正义》这本书过后,我深刻地感到完全的自由市场只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乌托邦而已,而想要在这个所谓的自由市场中实现社会正义,更是一个虚无缥缈、难以触及的乌托邦。所以,面对这个非常现实而又残酷的情况,唯一的办法只有退而求其次,那就是在尽量保持自由市场的前提下,尽量兼顾社会正义。这是一个悲观的态度,也很可能会招致许多道德高尚人士的强烈抨击。 本书一开始就在试图解释“偏好”这个概念,认为其含义非常模糊,也许是致命的模糊。“偏好”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一种简单的选择,就想经济学中颇有影响力的“外露偏好”一样。我们也许已经社会活动或经济行为中觉察到,偏好并不一定等于选择,或者说这两者之间的距离非常之大。偏好常常不是指选择本身,而是指隐藏其后、对选择加以解释的东西。内心的思想状态是超乎寻常的复杂,在一种背景下隐藏于选择以后的动机的集合跟另外时间另外地点产生同样选择的动机的集合可能完全不一样。人们的决定可能是由于突发奇想,也可能是由于居于次要位置的偏好、愿望、判断各种各样力量的驱使等做出的,在不同的背景下,每个因素都可能走出来起到关键作用。这样,作为政府来讲,或者说是民主政府,可能会在有些时候遵从人们的偏好。满足人们的偏好是为了使其获得最大福利和实现尽可能的自治,但我们已经知道偏好并不一定等于选择,政府单纯遵从人们的偏好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政府除了要实现福利和自治的目标外,还要保证在偏好形成过程中自治的实现。政府在考虑私人偏好之时,不应只考虑偏好这一点,而应该将其作为审议、评价甚至控制的目标。当然了,市场中的消费行为更是能够说明“偏好”这个概念的模糊。就如一个人十分喜欢喝红茶(瓶装),一到小卖部自然而然就要去取红茶了,不过如果旁边的绿茶正在实行促销活动,你可能只是一看了之,但细看之下,活动力度达到了买一送一的地步,你可能心中一动。换一种情况,那天你非常口渴,而红茶那边的人太多以至于你根本过不去,也许你就买一瓶绿茶以解燃眉了。 人们希望的自由和民主国家提供的自由是不一样的。自由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自由,是一种秩序下的自由。自由市场的另一种表达可以是,竞争性市场。在竞争性市场中,优胜劣汰,物竞天择是一种常态,因而也随之产生了歧视。歧视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或者说不是人们的“偏好”,但这也仅仅限于想法,并不付诸于行动。歧视在市场中的表现通常是通过雇佣的方式出现,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男人与女人,白人与黑人。有些工作其实并不适合女人工作,例如挖矿,这是从生理角度作出的判断。然后有些女权主义就可能会辩称,同样是人,为什么男人能做,而我们女人就不能做?如果挖矿公司真的屈从女权主义者,那么可能挖矿公司就承担不必要的成本,这并不是市场所希望见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并不能阻止歧视。如果市场赶走了歧视,那么当前政府政策存在的问题就不是缺乏有力的反歧视法律,而是缺乏真正有竞争力的市场。市场通常就是问题本身,而不是问题的解决办法。所以,市场就是产生歧视的原因。 我们想要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是否富有,不但需要了解这个国家或者社会的经济总量的大小,还需要了解这个国家或者社会的资源是怎样分配的。如果我们把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衡量社会富有程度的标准,那么就很容易忽略社会分配问题。这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很大的方面。自由市场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但是许多公民并不能从经济增长中获得实惠,因此,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进行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我们评价事务时,不仅考虑事务的量,而且通过不同方式进行评价。我们评价朋友是一种方式,评价公园又是另一种方式,评价一个物种的方式又不一样;评价配偶是一种方式,评价继承人又是另一种方式;评价大额支票是一种方式,评价宠物又是另一种方式。我们评价一部好看的电影跟评价一部悲剧、一座山、一片海滩或者是一辆车有着本质的不同。经济学采用的是一种单一的尺度或者价值标准,因而淡化了质的差别。这说明在某些情况之下,单单通过市场进行社会规范还是不够的。有些产品根本不应该在市场上销售,如选举权和生殖权等。在自由社会中,应当认为有的选择根本不包括消费选择。例如,如果将选举权以及怎样投票的决定理解为一种单纯的消费选择的话,那就不是正确的理解方式。一个人怎样投票不应当依赖哪个人“愿意付钱”,而依赖于其支持或者反对某个候选人的理由。如果将选举权理解为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那是对选举权的一种亵渎。这种看法对一系列问题都产生了影响,包括市场在分配生殖能力、性别、濒危物种、以及舒适的环境等时的作用。如果不考虑经济价值,而考虑特定的分配理由,那么有的“货物”就能得到最佳分配。 我们已经知道,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市场就无从存在。法律规范同样必须分配权力。在私有财产制度下,至少首先应当说明什么东西归谁所有,而且还必须制定侵权法,规定谁能对谁做什么,谁必须对损害进行赔偿。正如大量的实证研究工作说明的,这些法律规范在分配权力时就对选择和偏好产生了影响。某个人被授予一项权利,如巧克力、清新的空气、免受骚扰、舒适的环境等,如果该项权利先分配给了别人,然后再分配给他时会更加珍惜。通过法律进行初次分配对形成偏好的影响在对法律以及自由市场的分析中提出了重要的问题。这些影响说明,政府和法律或许不能对偏好“听之任之”了。 “规制状态中的矛盾”是指不利于自己企图的规范性策略,这些措施最后的结果恰好与其本意、或与得到公众支持的唯一正当理由相反。例如,《清洁空气法》实际上使空气变得更脏了;某部调整民事权利的法律使种族歧视的发生率增加了。第一种矛盾是规制过度造成规制不足。这指的是特别强硬的法律控制通常对私有市场产生规范效应太小。当国会颁布的管理措施过于严厉时,就会出现这种异乎寻常的后果,以致管理者将根本不发布法规,或者拒绝实施国会颁布的任何法规。第二种矛盾是对新危险的严格控制可能会增加总的危险程度。在现有实体和潜在的新实体中发现的危险或问题经常被提交国会,在这种情况之下,常用的策略是对新的根源进行特别严格的限制,而对旧的却网开一面。第三种矛盾是要求采用可得到的最佳技术就是阻碍技术的发展。企业常常没能采用最好的技术来控制环境或其他方面的危害。最好的技术存在的成本较低,或者经过开发可能会使成本相对较低,但是污染者仍拒绝采用。第四种矛盾是重新分配的规范损害处于社会经济底层人们的利益。规制的常见理由就是重新分配。而人们都会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规范。那么在重新分配规范造成非常复杂的分配后果后,经过调整处于非常不利地位的群体将包括那么已经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第五个矛盾是披露规定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有时候,市场失灵是因为人们被欺骗或者缺少信息。职能部门对此通常所作的反应就是要求准备、完整地披露全部信息。不管不知情是福是祸,它都是知情选择的障碍。第六个矛盾是独立机构并不独立。一般来说,独立机构很容易受到组织良好的私人集团的政治压力影响。 本书对于自由市场和社会正义的讨论,基本都是基于美国经济和社会这个大背景来进行的。这其中指出的问题和矛盾可能并不适合于中国特色的社会正义市场经济,但对于我们可以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我国所要追求的也是一个完整的市场经济,也在努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其他配套措施,以期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我们应该明白自由市场是现今世界中比较主流,而且被很多国家证明了是切实有效的一种经济方式。但任何东西都有利弊两方面,作为市场来说,它本身就有一些无法根除的弊端,那就是分配不公平,财富集中,产生垄断,弱势人群不受关注等。对于这些弊端,我们应该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更多地给予弱势群体帮助。而在实现这个目标的时候,很可能政府本身是无暇完全顾及的,所以应当在制定和完善政策和制定的同时,发展非政府组织,让它来承担政府所难以顾及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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