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卢梭—《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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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卢梭—《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本来想写一篇简短的读后感,但在读完《山中来信》第6封之后,觉得已没有写东西的必要。天才的卢梭已然使用最简洁最清晰最明了的语句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髓。这让我更加相信“真理永远是用最简单的话表达最深刻的内涵”! 但不管怎样,必须给八天的国庆长假做一个交代。因此整理了一下读书笔记,以作见证。按理读完之后应该对著作有自己的见解和评论,但是对政治学的了解实在太少,暂时不敢也不能发表任何个人看法。如果某一天有幸能够真正参透卢梭的著作,再补也不迟。 先说点题外话。几个月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对于卢梭的其它著作则是闻所未闻。羞愧!!! 弃精华,取糟粕。工科出身的我,对于社会科学的了解几乎是零。上学的时候除了专业书籍之外,唯一接触较多的也就是武侠小说。对于社会科学书籍,往往也是为了应付考试,考完就全部还给老师了。经历过硕士阶段的挣扎后,方始明白,对于生活来说,技术可能是非常次要的东西。有太多的东西等着我去了解。硕士最后一年,工作的需要让我慢慢开始接触一些逻辑科学、思维科学方面的书籍。到后面越来越痴迷于西方社会科学的著作,有点如饥似渴的感觉。 一知半解地读完《索菲的世界》,《西方哲学史》和《什么是哲学》之后,一口气买了十几本西方社会科学专著,大多是政治哲学相关的,这是我的兴趣所在,我不想去过多的纠结世界的本源和上帝是否存在的问题。机缘巧合或由于卢梭的论文都比较薄,最先开始读的就是卢梭了。《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纯朴》… 走马观花读了几本,总感觉收效甚微,内心开始急躁。便开始思考并向周围朋友们请教读书之道。多读、反复读、看书评、写书评、互相讨论、讲演,最终读透想透。这些都是不错的读书方法,但万事开头难,而无论什么方法,在没有深厚功底的情况下,都要经历一段煎熬期,渡过了瓶颈期,后面也会相对容易一些。想明白这个道理之后也坦然了许多,少了一些浮躁。 除了上述几条读书方法之外,我觉得还有一些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首先是读书的深度或层次问题。读书的出发点,目的是什么?是否纠结每一个观点论述的细节?是否搞清楚每一个观点论说的脉络?并非专业学者,读到那个层次算是有所收获? 如果不搞清楚这些问题就很有可能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淹没于书籍中丰富的信息而不得要领。读书时这几个问题是必须要思考的。 其次,不同类型的书籍写作的风格和内容有很大的差异。关注的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对于理论类书籍,关注的重点是(1)作者及其经历、写作的风格;(2)写作的背景;(3)方法论,写作的手法;(4)主要观点及论述的脉络(5)现实意义;(6)精彩片段。书评,读书笔记,可按此结构来书写。 此外,为什么要读书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经常听到对读书目的批判的声音,无非是人心浮躁,要么不读书,要么带着很强功利心。书店中最畅销的是成功学书籍… 大有除了自己之外,其他人读书都目的不纯,level较低的感觉。对于这种批判,我是不大认同的。不排除有人读书兴趣使然,但大多数人读大多数书,都有目的。有人为了打发时间,有人为陶冶情操,有人为了更高的职位和更多的薪水,有人为了获得更多人的认同…不能因为目的的不同而对读书分高低,应以读书后的收获和作为定优劣。目的再崇高,读完之后一无所获或胡作非为都是不可取的。如果一个人为了打发时间,或为了高薪高职读书,读完之后不光有所获,还对自己和家庭,更进一步,对于社会和国家有所贡献,目的本身已经无所谓了。 一、卢梭及其著作 言归真正。让•雅克•卢梭1712年出生在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卢梭一生经历坎坷,出生八天后母亲去世,父子俩相依为命。“当过雕刻匠学徒,当过流浪汉,当过仆役和跟班,当过家教和私人秘书,当过音乐教师也担任过法国驻威尼斯使馆的秘书”。“除了国王的王座没有做过以外,其他社会各个阶层的生活,他都经历过”。虽然经历了凄惨的童年和青年并身处黑暗的年代,卢梭并没有仇恨这个世界,与之相反,他对世人尤其是底层百姓充满的同情之心。虽然没有上过一天学,但这不能淹没卢梭的天才。他自学成才,从母亲留下的故事书和外祖父留下的先贤巨著中吸收了足够的营养。“怜悯同类是人类唯一的自然美德”,先贤的智慧让卢梭保持了怜悯心,避免了沦为街头小混混或变成混世魔王。卢梭之幸,人类之幸。 卢梭主要著作包括《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纯朴》(1749,简称《论科学与艺术》)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新爱洛伊斯》(1761) ,《社会契约论》(《民约论》)(1762) ,《爱弥儿》(1762) ,《山中书简》(1763) ,《忏悔录》(1788)。此外,据卢梭自称还有未完成即付之一炬之作《政治制度论》。 《论科学与艺术》与《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卢梭的成名之作,也是其政治理论的奠基之作。这两篇是卢梭参加法国第戎科学院的有奖征文的应征论文,一经发表便引来了巨大的震动引发了长达数年的争论。《社会契约论》则是其政治哲学思想的精华和巅峰之作,为卢梭带来了巨大灾难,但也最终带了了无上的荣耀。《社会契约论》出版后,在多国因“旨在破坏政府的威信,对我们的政府尤其有害”遭到查禁。卢梭也开始了他的流亡生涯。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因为该书对大革命的巨大贡献,卢梭的灵柩供奉在了“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贤祠邦德翁。《社会契约论》也成为民主政治最经典的著作之一而被后人传诵。 二、自由与平等 自由平等是卢梭思想的精髓,也是《社会契约论》和其它所有卢梭政治著作的立论基础。 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伴随着人类智慧的进步和私有制与法律的建立而产生的精神或政治上的不平等,是违背自然法则的。人人都有自由,产生于人的天性。任何一个人对他的同胞都不能拥有天然的权威。放弃自由就等于是放弃做人的权利。不管是强力、父权还是神权都不能产生权利;无论是奴隶制、君主制还是神权政治,都存在着压迫和奴役,是不合法的。 人性原本是善良、朴实、勇敢和忠诚的。社会弊病的根源不在于人,而在于人被治理的不好。然而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逆的,虽然很有必要,但人类已经无法回归自然的状态。 那么到底怎样才能建立一个自由平等,而又风俗纯朴的合法国家呢?卢梭给出了答案。 “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与格劳秀斯不同,卢梭没有凭事实来确定权利。正如《社会契约论》副标题“政治权利的原理”,卢梭追根朔源,采用唯理论的方法,从逻辑上奠定政治权利的理论基础,从权利的角度论述事实的存在是否合法和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尽可能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互相分离”。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首先探讨了人类社会赖以建立的合法基础—社会契约;第二卷分析了主权的特性,并论述了如何为一个国家的人民立法;第三卷探讨了政治法理论,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探讨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和公民的宗教信仰问题。卢梭既然认为“所有这些弊病的根源不在人,而在于人被治理的不好”,因此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是探讨建立可以治理好人的政治制度,而贯穿整个论述过程的则是其“自由平等道德”的思想。 三、社会契约—政治体建立的唯一合法基础 卢梭认为人与人之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就是约定。要使人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合法的政治体,则必须有一个原始的约定—社会契约,这个约定为构成政治体的全体一致认同,并作为合法权利的基础。 社会契约旨在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的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按照社会契约,所有人同等地将自己毫无保留的奉献给集体。既“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都已全都转让给了整个集体”。这种转让是把自己奉献给全体而不是某一个个人,因此每个人都能从其他的结合者那里得到与他转让的权利相同的权利,所以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失去东西的等价物,并获得了更多保护其所有物的力量。其本质可概括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使其他约定有效,必须约定谁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迫使他自由。只有这样,才能是整个政治机器有力的运转,使社会约定成为合法的。此外,还应当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约定,这是政治体形成之后“公意”确定的准则。 社会契约不能有一丁点改变,且在他坐在的所有的地方都为人所默认和公认。一旦契约被破坏,每个人便可恢复原来的权利,收回其 放弃的天然的自由。 按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政治体,即可称为国家,也可称为政权或主权者;至于结合者,总起来就是“人民”;主权的参与者称为“公民”;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这样一个政治体的建立,就是人类从自然状态到合法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因为社会契约而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能够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和能够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还有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 政治体成立一刹那,每一个成员便将所有的一切交给了共同体。这种转让并没有剥夺个人财富,反而保证了个人对财富的合法拥有,把占有转换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对财富的享用转化为对财富的所有权。财富拥有者是财富的保管者,他的权利受国家所有成员的尊重,并以国家的力量保证它不搜外邦侵犯。 卢梭关于财产权的论述也许可以作为钓鱼岛主权纠纷的一个答案。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同时也排除了取得额外财富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的最初占有权是脆弱的,得不到保护。要得到符合法理的认可的所有权,必须(1)这块土地尚无人居住;(2)要劳动与耕耘。这是确定主权归属的需要考证的关键问题。强力不能产生权利,那么凭强力把别人从一块土地上一时赶走,就永远剥夺了别人回来的权利吗? 四、什么样的人民值得立法?—主权与立法权 公意始终是公正的,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公意之所以能成为公意,不在于它所得的票数,而在于其间有使人们结合起来的共同利益。公意为公众意为私,因此众意并不一定是公意,小团体的存在会影响公意的表达。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意志是不能听任他人支配的,因此主权不能转让;公意只能是整个人民的意志,因此主权不能分割。 主权的权力不能超过公共约定的界限,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他的财产和自由,也无权使某个臣民承受更多的负担。 虽然个人没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但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都有权去冒牺牲自己生命的危险。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保全缔约者,这就要求缔约者有限度转让生死权。为了保护国家而牺牲生命;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缔约者的生命不受伤害,同意如果自己成为凶手,自己也得死;破坏法律或者叛国就可以被处死。 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它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 法律的制定是一项艰难的工作。人民虽然希望自己幸福,但总是不知道如何得到幸福;公意永远正确,但引导公意的判断力不总是明智的。因此需要立法者。立法者是“为了发现适合一个民族的最好社会规则,需要一个能通达人类种种感情而自己又不受任何影响的最高智慧”,简直就是神明。 立法者是自信有能力改变人的天性的。他能把每一个身体是完整的和鼓励的个人转变为一个更大的整体中的一部分,使他按一定的方式从这个更大的整体中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并改变和增强其素质,以作为整体的一部分的有道德的存在去取代我们得自自然的个人身体的独立存在。 立法既不是行政工作也不是主权行使。为了避免法律受立法者感情的影响,主观法律的人就不应当官人。 法律只有向人民解说清楚了,人民才会心悦诚服的遵守。这往往求助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宗教。 立法者在立法之前应当对所要为之立法的人们进行考察。需综合考虑他们的成熟开化成度,土地的幅员、人口、地理状况和气候等因素。并不是所有的人民都适宜于立法。只有那些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和没有根深蒂固传统迷信的人民,只有不怕被突然侵略所摧毁的人民;只有.... 一切好的立法体系的目的就是努力探索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即获得自由和平等。政治上的平等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巴黎,而必须按等级和法律使用;在财富方便,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足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人物必须截肢财富和权势,小人物必须克服贪欲和妄球。可见卢梭的政治平等跟自然平等是由区别的,是在划分不同阶级基础上的平等。体制的具体形式应当依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居民特点加以调整,但不能在立法目的上犯错。 基本的法律有四种,包括政治法、民法、刑法。政治法考虑的是全体对全体的关系;民法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全体之间的关系;刑法考虑的是个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即不服从法律与受法律惩罚的关系。此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种不成文法,即“风尚、习俗和舆论”。 五、行政权与政府 政治体必须有力量与意志,即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才能正常运转。立法权力只属于人民,而行政权力则不具备普遍性,不属于主权行为。因此公共力量需要一个代理人—政府。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成为政府或最高行政,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为行政官。 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只不过是主权的执行者,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政府的组建形式取决于组成行政官共同体的人数多寡。“行政官人数愈多,政府力量愈弱”。此外,由于人民人数愈多,抑制力便愈大。因此,国家愈大,政府便应愈紧缩,首领数目应当虽人们人数的增加而按比例减少。但这是在没有考虑正当性的前提下的建立原则。反过来说,行政官人数愈多,团体意志愈接近公意;而如果只有唯一行政官(国王),则便成为了个人意志。因此,立法的高明之处在于如何使永远相互成反比的政府力量和政府的意志结合成一个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 按照组成政府的成员人数的多寡,政府可以分为三类。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单纯的公民;贵族制把政府权力限制在少数人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人数多于行政官;君主制则把政府集中在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手里。 这三种形式的政府在某些情况下都可以成为最好的政府,一般来说,民主制适宜于小国,贵族制适宜于中等国家,君主政府则适宜于大国。然而现实中往往没有单一的政府,在行政权力划分上,总是有从数目较多到数目较少的级差,有时候多数依附于少数,有时候少数依附于多数。 没有任何一种的政府形式可以适合于一切国家。自由并不是任何一种地带的气候都能结出的果实,也不是所有各国的人民都能得到。一个国家的人民能否享受自由,受改过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政府是最好的呢?既然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保护其成员,并使他们繁荣昌盛。那么一个政府如果人民生活在其治理之下,不靠外来移民,不靠归化,不靠殖民,而能人丁兴旺,那么这个政府就是好政府。反之如果在他的治理下人口减少而衰败,那么这个政府就是坏的政府。 一个政府的蜕化,通常有两个途径,即收缩或解体。收缩是政府的自然倾向,从民主到贵族,从贵族到王政。如果由少数倒退到多数,就是松弛了。松弛到一定程度而不加以紧缩的话,就会土崩瓦解,即政府会解体。当君主不按法律治理国家且篡夺主权权力或政府成员分别篡夺了只有集体才能行使的权力的时候,就会发生解体。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通常称为无政府状态。民主制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变为寡头,王政蜕化为暴君制。(暴君是指本身没有权利行使王权,但窃取了王权的人。即权力不合法,和篡权者同意。) 政治体的生命原动力存在于主权权威。国家生存不是靠法律而是靠立法权。哪里不再有立法权威,国家就不再有生命力。由于主权者除了立法权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有只有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维持其权威。 卢梭认为正如主权不能转让,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上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绝对不可以代表。所以卢梭反对议员或代表制。一个国家的人民只要选出了代表,他们就不再自由,不久就会使自己受到奴役。 卢梭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天然分离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政府的创建不是一种契约行为,一个国家有且只能有一个契约,社会公约。 主权者如果具有行政权,则权力与事实就会混淆不清,以至于人们弄不清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这种变了质的政治体很快就会成为暴利的战利品,虽然政治体原本是为了反对暴利而创立。 政府的创建是一种复合的行为,包括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执行。主权住规定按照某种形式建立一个政府共同体。人民任命掌管所建立政府的首领。这种任命本身只是一种个别行为,所以不是法律,而仅仅是前一项法律的结果,是政府的一种职能。唯一合法的建立政府的方式就是这样一次猝然而简单的公意行为。 创建政府的行为绝对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任命的管理。只有人民愿意,就可以撤换他们。 世界上的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它们迟早都会采用简便的方法篡夺主权权威。防止或推迟这种不幸事情的最好办法就是定期集会。这样君主便不能公开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所以,这种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以两个不能取消的提案开始,并分别地进行表决(1)主权者是否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2)人民是否愿意让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职责的人们继续当政? 此外,国家中没有任何一种基本法是不能被废除的,包括社会公约。如果全体公民集会,一致同意废除这个公约,这个公约就无疑应当依法废除。每个人也可以退出这个国家,恢复他天然的自由,并带走他的财产。 六、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巩固体制的方法 只要若干人集合成一个整体,他们在维护共同的生存和公共幸福方面就只有一个意志。公意始终是牢固的,不可败坏的即使一个国家在开始之初治理的不好,或社会纽带开始松弛国家开始衰弱,甚至国家濒于奔溃。公意也是纯洁的,只不过屈居于另外一些比它更加强烈的意志之下罢了。 即使人们由于种种原因而出卖选票,他们心中的公意也没有完全消失,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这种情况下,集会中的公共秩序法则不是在会上维护公意,而是使公意遭到质疑,并由它来做出回答。 要正确反映出公意,就必须考虑如何让人民大会正常有序的进行。在大会里人们越是能和衷共济,意见就越趋于全体一致,公意便越容易占统治地位;反之,冗长的争论、意见分歧和乱吵乱闹则表明个别利益占上风和国家的衰微。投票时,应当根据判断公意的难易程度和国家盛衰的情况来决定计算票数和分析意见的方法。其基本的假定是公意的一切特征始终存在于多数之中。 君主和行政官的选举有两种办法。选定与抽签。抽签适宜于真正的民主制;在贵族制中,投票则是最适合的;在君主制中,君主是独一无二的行政官,部属的选择权则只属于他本人,他想任命谁就任命谁。 保民官制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保民官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行政权。他们是行政权力的调节者,虽然不能做任何事情,但是却可以禁止一切事情。因此,他们的权利是最大的。保民官的数量不宜太多,成员的增加反而会削弱它的活力。防止保民官篡权的最好方法是不设立永久性的官员,规定一些停止行使其职权的间歇期。 法律是硬性规定,往往会妨碍法律可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而加以变通,这在某些情况下是有害的,甚至会给国家带来灾难,使国家在危急关头毁灭。所以,不可以使政治制度僵硬到缺少那种让法律暂时停止行使的权力。需说明的是,只有在国家存亡难定的时刻,才可以行使终止法律的权力。 危急存亡的关头,可以任命独裁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意被践踏,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虽暂时停止,但并未被废除。独裁者有权暂停立法权,但不能行使立法权;可以控制它,但不能代表他。为了使国家不至于灭亡,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维度不能立法。独裁者的时间只能用来应付需要他当独裁者的那种紧急情况,而不能用来试图做其它事情。为了防止独裁者篡权,必须给他规定一个很短的期限,绝不能延长。 公意的表达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而公众的判断的表达,则是由监察官体制来体现的。公众的意见也形同法律,而监察官则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不过,他只能把这种法律应用于个别的时间。因此,监察官的法庭远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而是表达者。一旦他背离了人民的意见,他的决定就没有根据,是无效的。民族的风尚同公意来自同一个本源。世界各民族中,决定他们爱憎的,不是天性而是舆论;只要善于引导舆论,他们的风尚就会自行纯正。人民喜欢美好的事物,但在判断美好的事物方面,往往会犯错,因此需要加以引导。监察官制在维系风尚方面是有用的,但他不能树立风尚。防止公众的舆论向坏的方向发展,以贤明的措施保障舆论的正确性,甚至有时候在他们尚不明朗之前就把他们发展的方向确定下来。公众的舆论是不能压服的,所以再为代表公众的舆论而设立的监察官制度中,不能采取任何一丁点儿压制的办法。 关于宗教,卢梭认为人类社会最原始的整体都是神权政体,经过漫长的感情和思想变化后,才决定以自己的同类作为自己的主人。每一个政治社会头上都有一个神,因此民族的区分造就了多神的局面,并产生了神学和政治上的不宽容。虽然后来形成了多神的局面,但宗教依然是属于另外一个世界的王国。由于国家之中只能有一个君主和公民的法律,所以这种双重的权力便造成了一种法理上的永恒冲突。这就使得人民永远无从知道在主子与神父之间应当服从哪一个。如霍布斯所言,补救这种弊病的最好方法是政教合一。 罗梭将宗教分为两种,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种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的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的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而后一种宗教则是卸载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和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和教仪。还有第三种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屈服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并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喇嘛教,日本宗教,罗马基督教都是这样的牧师的宗教。 从政治上考察的话,这三种宗教都有缺点。第三种宗教破坏社会统一,是最坏的;第二种宗教虽然把对神明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但这是一种神权政体,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言基础之上。一旦变成暴君制的时候,全民族就变得嗜血而绝不宽容。人类的宗教是神圣崇高的,但它与政治体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不能给法律增加任何力量。反而使公民脱离国家,正如他们脱离尘世间的一切事物一样。这违反了社会的精神。 卢梭认为每个公民都应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是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但这种宗教的教条,只有当它涉及到道德与责任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这样的宗教需要由主权者规定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一个人不可能是良好地公民,也不可能成为忠实的臣民。宣言的条款包括:(1)全能的上帝是存在的;(2)灵魂是永生的;(3)好人得福与恶人必受惩罚;(4)社会契约与法律是神圣的;(5)不可有不宽容异端的行为。 在宗教信仰上,卢梭坚决反对不宽容。他提醒人们:只要神学上的不宽容一旦得逞,则主权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再是主权者了,从此牧师就成了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则只不过是牧师的官吏而已。 参考文献 1.《论科学与技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纯朴》,让•雅克•卢梭。 2.《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让•雅克•卢梭。 3.《社会契约论》,让•雅克•卢梭。 4.《山中来信》,让•雅克•卢梭。 5.《纳尔西斯》序言,,让•雅克•卢梭。 6.《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李平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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