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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历史深处的忧虑
第28页 在美国多如牛毛的法律之下,我们发现,中国人常常以“好”、“不好”、“坏”这样的字眼去作道德评判的事情,在这里往往是通过立法尽量把它归入法律的范畴,并且使之深入人心。所以,刚来的时候,和美国人聊天,立即发现我们和他们之间有一个很大差别,就是我们在评论一件事情“好”和“不好”的时候,他们经常只是简单地说:“这是合法的”以及“这是非法的”。 第43页 直到我踏到美国的土地上,我还以为,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作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因为他们和我们有共同的理解:正是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潜在真理”,所以,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并且迫使别人服从的权力,或者像我们以前熟悉的说法,真理越辩越明。 可是你一定没有想到,这居然是一个天大的误解。美国人心中的言论自由,与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边。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关键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其实很多国家的先发都有言论自由这一条,并不是什么稀罕玩意儿。那么,美国的《权利法案》有什么特殊的的地方呢?它的特点就是规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为什么呢?就因为美国人对于这些权力的理解与我们当初的理解大相径庭。 他们认为,这些自由式基本人权,即,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如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说出来,是合法的。 第63页 这种情况究竟为什么一再在历史上重演呢?究竟是走到哪一步就出了岔子呢?言论自由的关键是什么呢?我想,关键就在于它的“内容中性”原则,就是要把“真理”二字坚决地摒弃在言论自由的大门之外。只要让“真理”二字一不小心从门缝里溜进来,言论自由就完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呼吁和宣扬言论自由的人们是很容易上“真理”的当的。他们或是明确认为,或是在潜意识中,总觉得言论自由是走向“真理”的一条“阳光大道”,觉得言论自由只是让真理“越辩越明”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概念的指导下,一旦走到自己感觉已经“真理到手”的这一步,言论自由被抛弃就成了十分顺理成章的事儿。 第77页 我想,事实上,核武器的发明至今,它对于整个人类的真正潜在危险并没有显露出来,我们假设有朝一日,当核技术不再那么神秘,恐怖主义分子也能够顺手操上一个两个的时候,真不知道美国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人类又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 第122页 最后,有关言论自由的“内容中性”原则,我还想到,你可以这样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这样一条原则,那么,像美国这样一个多种族、多宗教、多元性的社会,它将依靠什么标准去作判断?它又靠什么人去作判断? 第214页 我逐渐理解了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原则,他们一般来说,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在这种情况下,我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第226页 律师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个社会角色呢?我想,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去的社会责任压在了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 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和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 其实,对于你我来说,这个道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么你指望他伸张的是哪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第245页 我先问他们,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他们中的大多数回答说,他们认为辛普森有罪,然后我再问他们,如果你是陪审员,你会判他罪名成立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些人答得有点犹豫,有些人则非常坚决,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回答说:不会! 第248页 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但是对于一个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难想通的道理。他们会想,如果凶手是判罪了,那么说明审判是公正的,凶手没有被判罪,这场审判当然就是不公正的。这二者怎么会出现不统一呢? 252页 在美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会上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总希望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是行之有效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会希望“从重、从快、从严”,使得这个社会能够迅速安定下来。同时,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们觉得刑事案件永远是一件“打击坏人”、只有“坏人”才会卷进去的事情,而自己属于“好人“之列,严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产生误差,造成的也是坏人倒霉,和自己是没什么关系的,自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保护被告的法律。 但是,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迅速生长,危机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 284页 新移民来此之后常常感叹艰辛和困难,几乎所有的人初来这儿,没有不体验过走投无路举步维艰的困境。但是,天天和我们的美国朋友们在一起,发现他们个个也都得靠自己奋斗。他们都算是土生土长的美国人,甚至包括其中少数富家子弟,他们的生活,也都并不是我们想像中的那么顺利。除了没有语言问题之外,我们在这儿经历过的困难,他们很多人也都得经历。相比之下,他们的生活态度常常表现得更为轻松。我发现,这并不完全是因为他们是土生土长的缘故,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生活观念的不同。 他们特别注重个人意愿、个人生活和个人幸福,因此个人奋斗也就随之而天经地义,因为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反之,没有前者也就没有了后者的动力。同时,整个社会,从法律到人们的习惯,都高度尊重个人的生命、个人的幸福、个人的意愿和个人的意志,都把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的奋斗看做高于一切的。这和我们中国人历来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认为个别的人可以为社会而牺牲,个人在伦理上也应该为社会而牺牲,有着逻辑上的不同。我们中国人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一个人牺牲、天下为公的前提下的。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人人自私自利,何来社会公德?若无社会公德,哪有社会繁荣和人民幸福?美国人却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自由和个人奋斗的基础上的。他们觉得,如果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生活的幸福,谁来奋斗?若无大多数人的奋斗,何来社会的繁荣? 个人意志和社会利益孰先孰后,我不想多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第289页 前不久报纸上又登了一个老妇人,一生很穷,洗衣为生,省吃俭用,没有受过教育。她攒下了十几万块钱,决定捐给学校。克林顿总统请她去白宫吃饭,她却没有去白宫的盘缠了。航空公司赶紧送她免费机票。她说她不习惯乘飞机,宁可坐火车。可是火车票买不到了,铁路公司的老板自己掏腰包特地为她加了一节车厢。这个老妇是个黑人。 我想起这些事例,只是想说明,美国这样一个高度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处处强调个人奋斗的社会,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相互尊重和宽容,而不是冷酷的争夺。当然,我早就说过,在美国什么人都有,其中不乏自私自利和惟利是图的人。但是,这并不是美国的基调。在美国,个人意愿和社会公德是相辅相成的,所以社会公德心在这个”个人至上“的社会反而非常普遍。引自 费解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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