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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共同体”的形态其实非常复杂,马克思早年讲“亚细亚”时通常是含糊地谈论“公社”、“氏族”和“部落”等“共同体”,其间并无严格区分。但是后来受摩尔根、科瓦列夫斯基等人类学家影响,后期马克思乃至恩格斯开始区分“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而恩格斯尤其强调血缘组织“氏族公社”与地缘组织“农村公社”的区分,并认为由血缘到地缘是一大进步。而连地缘也不讲了就更进步。后来这一点又被歪曲、“发展”为似乎可以用强制手段解构血缘、地缘联系,到了“亲不亲,阶级分”、“爹亲娘亲不如领袖亲”时就最“进步”了。然而实际上恰恰由于滥用强制,造成了“奴性”的大泛滥,以至于在那个提倡六亲不认的年代我们恰恰看到了非常类似于马克思当年想象的“亚细亚国家”的场景。 我们过去究竟是过于“高抬”了农民(以至于对“农民革命”无限拔高),还是过于“贬低”了农民(以至于不依不饶地一定要“改造”之而后可)?我们只需要在过去的认识规范框架内把对农民的“评价”提高或降低一些吗?抑或应该对这些规范本身进行根本性的反省与重构?为什么在一个新式农民革命建立的国家里,会刮起把成千上万农民逼上死路的“共产风”?为什么每当理论上把农民捧得最高的时候,对农民的政策往往最咄咄逼人?为什么“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和把成千上万城里人送去接受农民“再教育”,这两个似乎截然矛盾的口号同出一个伟大领袖? 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毛泽东自然与梁漱溟不同,他深知农村宗法关系的封建性质。他提出的中国农民身上“四大绳索”(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论点,他在井冈山时期对“一姓一支部,支部会议就像家族会议”之类现象的批评,以及他在“文革”中拿宣扬宗法伦理的孔孟之道开刀,都反映了这一点。但他仅仅是从宗法关系为贪婪的私有者所利用(而不是为共同体所利用)的角度来看问题的。他反对“君子治野人”的孔孟之道,并代之以“野人治君子”,却不反对、并且实际上提倡“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孔孟之道,乃至居然把“批孔”运动纳入了反对商品经济与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轨道,似乎孔子的罪恶就在于他不像法家那样主张以“专政”手段来“抑商”。显然,他对封建关系与宗法关系本质的理解,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完全不同。 马克思的自由观: 商品经济虽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人的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 对人身依附关系的理解: 出于对人的发展进程的这种理解,马克思把人的历史划为三个阶段或形态:1以自然经济的孤立、分散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2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3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基础之上的“自由个性”。 我们的理论界过去也常常谈论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我们对这种依附关系的理解与马克思却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把它理解为农民对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即农奴制,产生此种依附的原因是封建主对农民实行了强制性约束。而马克思所指出的人身依附关系却是以“个人尚未成熟”为基础的、个人对于共同体的依附,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个人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财产”等等。而这种依附关系之所以常常表现为农民依附于封建主,只是因为后者作为“天然首长”、大家长或保护人而成为共同体的代表与体现者。从这个角度说,他们本身也是依附于共同体而存在的。 显然,我国理论界长期流行的封建社会观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观有着巨大的差别。这两种封建社会观都谴责封建主对农民的压迫,但我们把它看作是个人(“贪婪的私有者”)对共同体(“广大劳动群众”)的压迫,而马克思却把它看作是共同体(通过其代表)对个人(人的个性及独立人格)的压迫。 显然,这里已经涉及了关中“封建关系模式”的主要特征: 有产(生产资料,主要指土地)者与无产者的对立模糊,而有权(身份性特权与政治权力)者与无权者的对立突出。主佃冲突几乎不存在,主雇冲突也并不激烈,而官(豪)与平民的冲突则异常紧张。 建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尤其是土地所有制)的阶级分化模糊,而建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统治-服从关系)的等级分化极为鲜明。“按资产(包括地产)分配”的两极分化很不发达,而“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两极分化则异常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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