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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益侵害说的提倡 (一)犯罪本质概述 1.主要学说 犯罪本质: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法益侵害说(宾丁、李斯特)、义务违反说、折中说 实质违法性: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 2.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 法益侵害说:主张个人自由,限制国家权利及处罚范围,刑法不应维护伦理秩序 规范违反说:实质上倾向全体主义、社会连带思想,认为刑法应该维护社会伦理秩序——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 分歧:公民具体生活利益没有受侵害的危险,却违反了伦理秩序的行为是否应受处罚。 →分别产生了评价行为违法性的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 我国通说多采用规范违反说和行为无价值论。 (二)法益侵害说与国家任务 麦基弗的观点—— 国家所“不该做的”: 1.属于公民自己的“内在事务”; 2.不应干涉社会的风俗时尚; 3.属于社会团体(如家庭)的工作,国家不该越俎代庖。 国家“应该做的”: 维持秩序——主要是政治秩序;保护;保存与发展 柯尔的观点—— 国家应关心人民的共同之处而不是相异之处。 作者观点: 刑法——谦抑性、最后手段性、内缩性,不应以之推行伦理道德。 (三)法益侵害说与刑法正义 不应以道德保证刑法的正义性:道德与正义并非同义,有些道德本身就是非正义的,道德界限无边无际,存在“伦理民主”——个人道德 作者观点:正义是利益与不利益的合理分配和落实,立法应保护利益而非道德。 (四)法益侵害说与刑法机能 1.道德范围具有无限性,若以刑法强制推行道德,必然致使刑法具有干涉性(公民的内心世界受到规制)、恣意性(是否违反道德由统治者判断)、身份性(依道德观念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成为刑法上的严惩对象); 2.将最低限度的伦理上升为刑法规范,是因为违反“最低限度伦理”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受法保护的生活利益; 3.道德标准具有不确定性,正常人的理智判断、情感判断都是仁者见仁,难以在道德标准上取得统一; 4.以道德观念为指导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将导致主观主义。 (五)法益侵害说与刑法机能的统一 法益侵害说→保护(法益)机能、保障(行为人的自由)机能 刑法规范→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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